李达《货币学概论》1.2.1
(一)从本质到现象的过程前面的研究过程,是从现象到本质的推移过程。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了,我们对于货币的研究,是从货币的现象开始的。货币的现象,在我们的初步的分析上,是当作货币与商品的运动的联系来规定的。而货币与商品的关系,结局归着于商品与商品的关系,因而货币的本质,就潜存于商品交换之中。所以为要追求货币的本质,就首先分析商品。我们分析商品,首先发现了商品的二重性即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其本质是价值)。商品的二重性,形成商品的内的矛盾。分析得更进一步,发现了在商品的二重性的背后所隐藏着的劳动的二重性,知道了商品的二重性是商品中所包含着的劳动的二重性之外的表现。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是具体劳动,生产价值的劳动是抽象劳动。具体劳动,直接出现为个人的劳动,通过交换,才变为社会的劳动,变为抽象劳动。因而构成价值的对象性的东西,是抽象劳动。分析再往前进行,就暴露了劳动的二重性及其内的矛盾,又是社会的分业与生产手段私有(即社会的生产与个人的占有)这种矛盾的显现。社会的生产与个人的占有,是商品经济的根本矛盾,是劳动生产物转化为商品的根据,是商品的二重性及内的矛盾所由显现的根据。
所以我们的研究,采取了如次的顺序,即商品的二重性→劳动的二重性→社会的生产与个人的占有间的矛盾。从这个顺序的一方面看来,是交换价值→价值→抽象的劳动。在这些对立的契机之中,规定的契机,是社会的矛盾、商品经济所固有的社会的生产与个人的占有间的矛盾。这个根本矛盾的发展,必然出现为劳动的二重性。而劳动的二重性又表现于商品的二重性之中。从交换价值→价值→抽象劳动这顺序说,抽象劳动是规定的契机。这抽象劳动,采取劳动生产物的价值那种形式,而价值通过交换价值而实现。
依照上面的方法,我们能够把捉了隐藏于现象之后的本质。商品的价值是由抽象劳动决定的。价值是抽象劳动的表现形式,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生产关系之表现形式。
以上是由现象深入于本质的过程,即是分析的过程(下降过程)。
从这里起,我们应当回过头来,再由本质回到现象的过程,即开始综合的过程(上升过程)。综合过程的始点,是分析过程的终点。所以我们要从社会的生产与个人的占有这根本矛盾开始,追迹根本矛盾的发展,采取怎样的具体形态;追迹价值采取怎样的现象形态而顺次发展起来;探求货币发生的过程;阐明货币的本质;说明货币的运动过程及运动法则。只有依照这样的方法,才能理解货币的现象与本质的统一。这是往后进行研究的过程。
(二)价值与交换价值(价值形态)
根据前面的研究,我们已经知道,价值即是在商品中体现了的抽象劳动。可是,商品的价值究竟怎样的显现出来呢?
价值虽由劳动所决定,虽然似乎能够直接由劳动时间去测量。但在无政府的商品经济之中,那种计算商品的生产的社会的必要劳动量的机关,是不存在的,并且也不可能存在。各个商品生产者要计算在商品中体现的社会的必要劳动,也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
价值是把人的关系在物的形态上表现的东西。价值只有通过商品这种物的关系,即通过商品交换才能发现。这物的关系,表现人的关系,因而它自身是社会的关系。
所以价值的现象形态是交换价值,即是一商品的价值要用别商品来表现它的那种形态。例如一担米与十六丈布相交换,就是说一担米的价值要由十六丈布来表现它,因而一担米的交换价值是十六丈布。
交换价值,是价值之必然的唯一发现形式。因此,交换价值又是商品生产者间的关系之外的表现形式。
一切商品,如果一个个地分散地孤立起来,绝不能有交换价值。一个商品,只有在它与别的商品相接触(交换)之时,才采取交换价值的形态。“交换价值,至少要在两个价值现存的场合才存在。”
所以交换价值,是一商品的价值通过其他商品而被表现的东西。这就是价值形态。
价值与交换价值有别。因为价值是在商品中对象化了的抽象劳动,而交换价值是一商品对于其他商品的关系,两者并不是同一的东西。但价值与交换价值同时又形成统一。这个统一,是本质与现象的统一。所以交换价值与价值,不能混同。如果把交换价值还原于价值,看作和价值一样,那就不能理解商品交换的意义,也不能理解货币的本质。反之,如果把价值还原于交换价值,看作和交换价值一样,那就湮灭了价值的社会性,陷入于把价值解释为在交换中发生的物物关系的那种俗流的谬见。此外,如果切离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关系,就会演出下述的错误:把价值看成非历史的范畴,把交换价值看成历史的范畴。
价值和交换价值有内的联结,而形成一个统一。价值只能通过交换价值而发现,交换价值只当作价值的发现形态而存在。
(三)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
如上所述,一商品的价值通过他商品而表现的形式,叫做价值形态。价值形态,可用下述方程式表示:
XAW=YBW(X量的A种商品等于Y量的B种商品)
用实际的数字写出来,就是:
1只羊=5斗米
在上述方程式中,羊用米表现其价值。用别的商品表现自己价值的商品,是相对价值形态(例如方程式左边的羊),因为这个商品是通过它与别的商品的关系而表现自己的价值的。至于表现第一商品的价值的商品,是等价形态(例如方程式右边的米),因为它对于第一商品是等价。
站在相对价值形态上的商品,与站在等价形态上的商品,其使用价值必然是不相同的。当作使用价值看的商品的差异,是显现出商品的价值的必要条件。
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互相结合,不能分立。羊如果不与米相交换,就不成为相对价值形态;米如果不与羊处于对立的地位,就不是等价。两者形成对立的两极。站在两种形态上的两种商品,也演着对立的作用。站在相对价值形态上的商品(羊),出现为价值;站在等价形态上的商品(米),出现为使用价值。在米与羊相交换时,羊的价值,是用米的使用价值表现的。当作使用价值看,羊与米不同;当作价值看,羊现在与米相同。商品的有形物(米),变成羊的价值的镜子。
等价形态的特色,就是其中的使用价值成为它的对立物即价值的表现形式。当作全体看的价值形态,是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的对立物的统一。
我们已经知道,一切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之对立的统一。到了交换之时,商品的内的矛盾,就在外的对立中表现出来。这个外的对立,就是两个商品的对立,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的对立、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对立。于是商品中所包含着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就依靠两个商品的关系而表现出来了。
等价形态上的商品,由于它本身的物质的对象性,即由于它的使用价值,表现出相对价值形态上商品的价值。这种现象,表示着等价的商品有表现别种商品的价值的属性。但是等价的商品(米)所以能表现羊的价值,是因为它对于羊处在社会的关系之中。表现羊的价值的米的能力,并不是米的自然的属性,而是当作商品看的米的社会的机能。正因为米表现羊的价值,畜牧业者与农民的生产关系才显现出来。
所以等价形态这东西,隐蔽着人与人的关系,它使人与人的关系,采取物的自然属性的假象。
等价的商品,由其使用价值表现相对价值形态上的商品的价值,——这是等价形态的第一特性。
其次,使用价值是由具体劳动造出的,价值是由抽象劳动造出的。在等价形态上,具体劳动变成它的对立物的抽象劳动的表现形式,——这是等价形态的第二特性。
还有,在商品经济中,具体劳动直接出现为个人的劳动,抽象劳动是社会的劳动。在等价形态上,个人的劳动变为它的对立物的社会的劳动,——这是等价形态的第三特性。
价值形态之分裂为相对价值形态与等价形态,是现实的商品社会中之实在的事实。商品社会的生产关系以及社会的生产与个人的占有之矛盾,是在这两个价值形态之中显现的。
于是我们知道,在这个价值形态中,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矛盾、个人的劳动与社会的劳动之矛盾,是照上面那样被表现并被解决的。
以上只说明了价值形态之质的表现,现在再说明它的量的表现。
价值形态之量的表现,与相对价值形态上的商品价值的变化为正比例,与等价形态上的商品价值的变化为反比例。
就XAW=YBW这个方程式举例来说,可以有下列几种情形:
第一,A商品的价值变动而B商品的价值不变时,A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变动,与A商品本身的价值的变动为正比例。
第二,A的价值不变而B的价值变动时,A的交换价值的变动,与B的价值的变动为反比例。
第三,A和B的价值同时以同样比例向同一方向变动时,A的交换价值不变。
第四,A和B的价值同时向着不同方向变动时,或者虽循着相同方向而以不同的比例变动,A的交换价值就有种种变动。
所以价值与交换价值有区别。商品的价值不变,而其交换价值可变;有时价值变动而交换价值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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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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