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些人在为此次封存做辩护,说什么封存记录,不是消除记录。我就想说一句,别再辩解了,好不好!别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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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这次涉毒轻罪化的主要推手,北京大学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宏的论文。该文发表在《南京社会科学》2025年第10期。在论文的综述中,赵宏坦言:
“封存与消除也并非绝对对立,治安违法记录的封存可作为未来条件成熟时彻底消除此类记录的过渡”。
这段话什么意思?这段话的意思已经非常非常明白了,封存只是过渡,消除才是未来的真正目的!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彻底消除此类记录。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社会问题资深网民,我对他们这路人的套路是熟悉的。前几天我就说他们的目的肯定是如此,是为了未来消除记录。1970年代美国开始毒品泛滥,而这泛滥的开端,就是首先吸毒者信息的封存!他们的套路肯定就是这个。先封存,后消除。果然,网友们很快就翻出证据!这证据可以说是铁证如山!
再结合赵宏此前所说的,这“还远远不够”只是“坚冰打破了一小块”。
“还远远不够”!
“坚冰打破了一小块”!
面对这样的证据,不知道有的人是不是还要为这些人辩解!封存不是为了消除记录!?

此次立法审批的流程可以说极其诡异,二审稿还没有现在的封存涉毒信息的内容,但是三审稿却进行了极大修改,并且将四项原本归口刑事犯罪的涉毒问题,同时划入可以归口《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管辖。这些罪行包括(1)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2)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3)介绍买卖毒品;(4)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
前几天我已经写了相关文章讨论这几个罪行的问题。这就为暗箱操作留下巨大空间!可大可小的罪行,那就看执法者的立场和判断,那就看吸毒者本人的能量以及与执法者的关系,执法者据此自由裁量。这个暗箱操作空间有多大,你懂得!
三审搞如此大的修改,这种修改简直偷梁换柱!同时却不再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完后三天内就火速表决通过。
这是对公众意见的极端蔑视!这是对人民大众的欺骗和亵渎!
我怀疑有些表决的领导和代表大概率也没有仔细看法案,没有一字一句核对修改内容。因此导致法案得以通过!领导和代表们可能也被这种偷梁换柱、浑水摸鱼的行为给欺骗了!
这种行为完全违背了我们国家《立法法》的规定!
根据《立法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这次的《治安处罚法》二审稿是做了公开征求意见的,之后也向社会做了通报!但是问题是,后来那么大的改动,三审稿偷梁换柱式的改动,却没有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否合法?
《立法法》第六条第一款“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法》第六条第二款“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显然,《立法法》所说的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这几点并没有做到!
《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而最近社会上对涉毒法律条款的巨大反对,体制内外对此的巨大反对,无疑说明这一步的工作也是很不到位的!
言至于此,只能说一句!期待此次的立法违规事件,能得到一个好的解决。否则,未来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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