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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锡良:云南幼女案——我用无知的愤怒谴责文明的法律!

孙锡良 · 2013-12-07 · 来源:孙锡良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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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官员强奸4岁幼女案二审落幕了,一场人伦社会的悲剧表演或许就此作结了,有关方面以“增加三年”作为安抚人类受伤灵魂的麻醉剂助以疗伤,并以此炫耀“依法治国”的伟大成果。

  一个金钱剥削道德的社会,先谈依法治畜依法治鬼,再谈依法治国吧!

  云南发生官员强奸4岁幼女案:用纸堵小孩嘴实施奸淫

  12月6日,在法院门口执勤的警察。当日,云南省大关县法院对备受争议的大关县官员强奸4岁幼女再审一案作出判决,以强奸罪改判该官员有期徒刑8年。今年8月24日晚,时任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郭玉驰将一名在路边玩耍的幼女(2009年出生)抱至家中实施奸淫,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中新社发 钟欣 摄

  12月6日,在法院门口执勤的警察。当日,云南省大关县法院对备受争议的大关县官员强奸4岁幼女再审一案作出判决,以强奸罪改判该官员有期徒刑8年。今年8月24日晚,时任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郭玉驰将一名在路边玩耍的幼女(2009年出生)抱至家中实施奸淫,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中新社发 钟欣 摄

 

  在我继续写下去之前,我想先做出声明:我对法律是无知的,是极端无知的,我不懂文明的法律,因而我毫不避讳地要谴责法律的文明。

 

  请任何人不要强调本案适用法律的文明性!文明是什么?最简单的理解便是与原始野蛮相对比,文明便是与其相反的进化,最最底线的指标应当不低于对畜生的要求,法律如果连这样一个底线都看守不住,何来文明可言?云南官员的行为难道没有越过畜生底线吗?八年的判决难道就是对一个畜生不如东西的文明对待吗?在如此文明的判决之下,我很难保证中国十岁以下幼女的安全性。近年来,幼女被摧残的年龄由14岁到12再到9岁,现在又到了4岁,还能往哪里发展?一种被奉为规范文明社会最有效的法律一步步向野蛮、愚昧、原始投降,这难道还不是倒退吗?古今中外,幼女被置于如此地位的时代何曾有过?

 

  请任何人不要高呼什么理性!理性,理性,如果在这件事情上还能保持理性,那这个国家的国民就是集体性麻木,就是行尸走肉,就是整体性堕落。那些高呼理性的文明人,你们不妨问问自己:如果是自己4岁的女儿遭遇如此令人发指的对待,你能冷静吗?你还需要冷静吗?我毫不隐瞒地讲:我绝对无法冷静,如果法律不给我公道,我会用自己的生命换取这个畜生的结束。法律若保护野蛮,就只能用野蛮对待野蛮,任何人都不必假装文明理性。

 

  请问中国的法律到底该哪里走?我不想谴责法律人,也不敢谴责政权机器,我想面对全体普通百姓问的是:你们希望看到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体系?你们想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文明社会?你们愿意变为畜生还是愿意变成更文明的人?如果法律不能保证文明进步,还有什么办法推动人类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法律真只能由法律人推着走吗?人民群众能否成为法律尊严的看护者和坚守者?

 

  我无意为某个李姓少年辩护,但我也必须说:媒体在几乎用尽了所有力气谴责他的时候,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案受到的质疑却不及前案十分之一的份量,到底是谁在支配舆论?一个未年人强奸一个成年人被判十年,一个壮年官员强奸4岁幼女却只被判8年,无论你用多高深的法学理论来教育我,我都会朴素的、自主的加以排斥,这不是人类社会的合理规则,必须掀翻它。如果有人强调双方愿意用民事赔偿来换取减刑,我也是要坚决地予以谴责,关于此类的刑事案件,应该民事归民事,刑事归刑事,绝不能允许用民事赔偿换取刑事判决的减轻,如果能这样,那么,我们这个社会就必将成为人吃人的社会。

 

  亲爱的同胞们!我们不能过着“鸦片泡酒精”的生活,我们不能继续做无关的局外者,如此下去,当畜生们盯上自己的幼女时,你必定面临同样一个无能为力的结局!

 

  亲爱的同胞们!发出呼喊吧!让法律醒过来吧!不只为一个4岁幼女,为天下所有的幼女们!

 

 

  相关报道:

 

  云南官员强奸4岁幼女:用纸堵小孩嘴实施奸淫

  发布时间: 2013-12-04 来源: 新京报

 

 

 

  “云南大关官员强奸4岁幼女案”追踪

  据新华社电 昨日,云南省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原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在大关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次庭审是刑事部分,量刑成为2个多小时庭审的焦点。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期公布判决结果。

  庭审结束后,受害人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向记者介绍,在庭审中,原告方提出一个新陈述,指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小孩哭闹,用纸堵住了小孩的嘴实施奸淫,属于情节恶劣。被告人的代理律师未接受记者采访。据了解,被告方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今年9月24日,大关县法院对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原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将4岁幼女掳至家中实施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结果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之后,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由于双方已经在10月25日达成民事部分和解,郭玉驰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5万元,受害方已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状,此次再审开庭仅审理案件的刑事部分。

  焦点

  律师 控辩分歧主要在量罪

  昨日,陈维镖告诉新京报记者,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定罪没有意见,分歧主要在量罪方面。他说:“检察院认为应在10年以下,辩护人认为应在5年以下,我认为应在10年以上。”陈维镖提出了两点理由:一是小孩第一次哭闹时,郭玉驰把小孩放在远处,后来又抱走,这具有暴力性质;二是郭实施奸淫时,用纸堵小孩的嘴。

  陈维镖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强奸未成年人要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强奸未成年人要从严惩处。

  对于郭玉驰的律师提出的“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5万元应该轻判”,陈维镖认为,这只是酌定从轻的情节,不是必须的。

  陈维镖称,检察院和他在从重处罚这方面是一致的。但在认定情节是否恶劣方面,检察院认为只是社会影响恶劣。“结果估计不会乐观”,陈维镖说,只要量刑在10年以下,将继续抗诉。在这一点上,他和受害人家属的意见是一致的。

  对于宣判时间,陈维镖称可能是6日,具体还要等通知。

  家属 对宣判结果不乐观

  受害人母亲表示,她现在对宣判结果不乐观,听了被告人律师的陈词后感觉可能会轻判。被告人律师要求减轻处罚,理由是被告人郭玉驰坦白罪行。

  她告诉新京报记者,被告人律师称,事情是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之前发生的,不应从严处罚,并称这是一般的刑事案件。但她还提到,检察院表示审判是在意见出台之后,可以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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