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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柱文章被篡改事件的法律分析

吕景胜 · 2015-09-02 · 来源:米兰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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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柱文章被篡改事件的法律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   吕景胜       

近日一篇内容为“北大副校长梁柱:盲目追求真相不讲立场就是历史虚无主义!”的微引来大量网友关注,一些大V相继转发。后经网友质疑、核对及辟谣发现,梁柱先生这篇批驳“历史虚无主义”的文章,原标题是《怎样才能做到真正的历史清醒》,批评历史研究不要搞断章取义的“历史虚无主义”。但发博者将文章标题篡改,内容经改造成为与梁柱原文立意、叙述、论证、语境、观点、逻辑完全不同的《盲目追求真相不讲立场就是虚无主义》一文。引得一些大V形成了一轮调侃、讥讽、辱骂梁柱先生的风波。梁柱先生831日发文谴责:“篡改我文章标题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对有人在网上篡改我文章的标题,传递我文章中并不存在的观点,然后在微博上传播,引起不少网民误解和误读,我对此感到非常愤慨。现在就是有一些人太过无聊,想尽一切办法,在网络上施展他们不可告人的伎俩,让很多不明事实的民众对一些重要问题和事实产生误解甚至反感,我觉得这不仅是对我个人的伤害,甚至连起码的道德都不顾了。”

此类事件既然不是第一次,且过去和将来不止发生在梁柱先生一人身上,也许将来若干学者都会面临此类尴尬与愤懑,有必要对此类事件做一法律分析。

首先,著作权法第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的保护,即保护自己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和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22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第47条规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梁柱原文主要由三个层次组成。一是只有尊重事实,才能尊重真理;二是研究历史要坚持唯物史观的指导;三是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危害要有清醒的认识。梁柱认为,研究历史一定要注重材料和方法的统一,材料是历史真相,方法是历史观的运用和表现。通读梁柱原始文章《怎样才能做到真正的历史清醒》全文发现,文中并无“盲目追求真相不讲立场就是历史虚无主义”的文字,在梁柱全文语境下也没有这个意思。梁柱先生要强调的是要尊重历史,历史是客观的,历史不是靠捏造的,不能为了自己的目的裁剪历史事实,应重视在唯物史观之下进行历史研究。

引用别人作品不可歪曲篡改恶意曲解原文,并造成贬损原文观点及作者的效果。作者有保护自己作品完整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恶意歪曲篡改原文构成法律上的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当然本事件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梁柱先生是否采取法律维权渠道,法院是否立案是否判决。但该事件值得警醒的是媒体舆论场该有一点著作权法意识,著作权法律意识的贫血不仅可能构成对他人作品的侵权且易引发侵权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篡改作品也可能构成谣言。谣言是指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受众未被明确或暗示虚构的前提下,被捏造及传播的与事实不同甚至相反的言论即是谣言。谣言可能构成诽谤,诽谤行为轻者可能构成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20107月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都有有关于公民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其中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如构成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再者,诽谤行为重者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诽谤罪,诽谤罪的认定要件主要包括: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3、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篡改他人文章,尤其是违背常识的篡改,其后果已让作者本人梁柱感到愤慨,极具社会影响力的著名大V及部分网民对梁柱的误解、讥讽、嘲笑、调侃甚至谩骂之社会影响是否构成对梁先生名誉损害及名誉权的侵犯,社会公众可以有基于生活常识和社会经验的判断,如果涉及法律维权也当然会形成法官的专业判断。

最后,制造传播侵犯公民权益的不实信息可能违反行政监管及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20009月颁布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刚刚结束征求意见的《网络安全法草案》第9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传播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活动。网络信息的制作者、发布者及传播者应尽到法律上所讲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即根据基本的社会经验、社会常识、行业规则审查核实自己制作、发布、传播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义务,如果未尽必要审查义务制作、发布、传播侮辱诽谤他人的虚假信息便是法律上过失和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及行为恶劣程度、对权益人的侵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治社会及法制规则告诫每一个公民和组织,公民和组织行为有后果,有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更不用说文化人或学者应该具备并恪守基本的学术伦理、学术操守和学术规范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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