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组织的构成与运行中,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代表了两种根本不同的制度逻辑与价值取向。这两种企业形态并非仅仅是所有权归属的不同,更在基础构成、权力核心、分配原则、生产目的乃至所依存的市场性质上存在深刻的本质区别。
一、 基础构成:劳动实体与生产资料实体
公有制企业首先是一个生产劳动实体。其核心要素和根本的投入是“工本”,即凝聚了劳动者活力的体力、智力以及生命时间的付出。在这里,劳动者及其联合劳动构成了企业存在的基石与价值创造的源泉。
与之相对,私有制企业本质上是一个生产资料实体。其创立与运营的根基是“资本”的投入。厂房、机器、原料、货币等物化的生产资料居于主导地位,劳动者的劳动被视为由资本购买并用以增殖的生产要素之一。
二、 权力核心:劳权制度与产权制度
这一基础构成的区别,直接决定了企业内部的权力结构。公有制企业的法人主体是劳动所有者,即联合起来的劳动者集体。企业所实行的是劳权制度,意味着企业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归根结底源于并服务于在其中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者。权力运行的逻辑是劳动支配资本。
私有制企业的法人主体是资产所有者(股东)。企业所实行的是产权制度,权力完全由资本投入的多寡来决定。企业的控制权、经营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都依附于资本所有权。权力运行的逻辑是资本支配劳动。
三、 分配原则: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
权力核心的不同,必然引出截然相反的分配原则。公有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劳动者依据其劳动贡献的质量与数量来分享劳动成果,这一原则所体现和保障的是劳动所有权——劳动者对其自身劳动成果的天然权利。
私有制企业实行按资分配。企业产生的经济剩余(利润)主要按照资本投入的比例进行分配。这一原则所体现和巩固的是资产所有权,即资本所有者凭借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剩余价值的权利。
四、 生产目的:消费价值与剩余价值
分配原则的差异,根植于两者根本不同的生产目的。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直接指向消费价值的生产。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物质与文化生活的需要,使用价值的生产和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升是其核心关切。
私有制企业的生产目的则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本投入的唯一动机和决定性目标,是获取并最大化利润。使用价值的生产仅仅是作为价值增殖不得不采取的载体和手段。
五、 制度归途:社会改造与资本逻辑
上述区别的最终归宿,指向了两种企业对整个社会形态的不同影响。公有制企业自诞生之初便承载着对社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使命。它通过对内实行劳权民主与按劳分配,为构建一个消灭剥削、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奠定微观经济基础。
而私有制企业则致力于维护和拓展资本逻辑的统治。其内在的逐利本性必然导致贫富分化、经济危机以及对人的异化,其运行规律不断再生产出与之相适应的资本主义社会关系。
六、 社会主义实践:对民营企业的重塑与引领
认清上述本质区别,是理解不同社会经济模式运行规律的关键。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对民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不能简单视为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妥协,而应看作是一个在公有制主体地位引领下,对其进行积极塑造和改造的历史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特别是法律法规与制度设计,承担着决定性角色。其核心任务是通过精密的立法,实现以下转变:
1. 法理重构: 明确民营企业主作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身份,其经由国家授权获得的是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与经营权,而非资本主义式的绝对私有权。法律保护其在此框架下的合法经营权益。
2. 权责平衡: 法律在充分保障企业主作为经营指挥主体的积极性与权威,确保企业运行效率的同时,必须强制性嵌入劳动者的劳权主体地位。这体现在对利润分配、劳动保障等重大事项的民主参与权与监督权,形成“经营权威”与“劳动民主”的协同制衡。
3. 分配导向: 法律通过税收、劳动标准等工具,强力引导企业向内部分配倾斜,推动构建“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共享机制,将“胖东来模式”所代表的先进生产关系,从企业自觉上升为社会性的法律准绳。
结论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的区别,是一场从根基到顶层的系统性、本质性区别。它始于将“人”(劳动)还是将“物”(资本)作为企业的实体基础,进而决定了是“劳权”还是“产权”成为企业的制度核心,并最终指向“满足社会需要”还是“追求资本利润”的生产目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正是在此本质区别之上,运用国家与法律的力量,积极引导和规范民营企业,构建一种既能激发企业家才能、又能确保劳动者主体地位和根本权益的新型企业制度,使之最终成为服务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健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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