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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特兰 | 计划经济不等于国有化

贝特兰 · 2025-10-27 · 来源:十月回声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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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是比《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更充分地阐明不同核算类型的本质,及其与过渡时期社会形态结构的关系。

本文选自夏尔·贝特兰《经济核算与所有制形式》第二部分第二、三章

翻译:逢春12

第二部分 国家所有权、企业与计划

第二章 生产单位与 “企业”

前文的分析阐明了企业(即与现有生产单位形式相对应的社会关系总和)在市场关系再生产中,特别是在当代过渡时期社会形态下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再生产中,仍然发挥的作用。因此,“企业” 一词被用来指代一种特定的生产单位形式,这种形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典型特征;要有效消除商品关系,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形式。

这些表述明确意味着,“生产单位” 除了 “企业” 这一存在形式外,还可以有其他形式。尽管这一点已被多次提及,但目前仍停留在提示层面,因为 “生产单位” 这一概念尚需进一步明确;同样,我们也必须更精准地探讨生产单位现有的各种形式。

在此,我们无法涵盖这些问题的所有方面,但必须在此处稍作停留 —— 首先是为了厘清 “生产单位” 这一概念。

评注

在本文所含的表述中,我已用 “生产单位” 和 “经济单位” 这两个术语,替换了此前文本(尤其是我所著《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一书)中使用的 “技术主体” 与 “经济主体”。我决定进行此番替换,一方面是因为 “主体” 这一概念中渗透着意识形态倾向,另一方面是因为该术语易让人对 “主体” 的 “自主性” 产生误解。

一、生产单位的概念

分工意味着社会再生产所依赖的全部劳动过程,被分配给一定数量的劳动者。若劳动者参与劳动过程的物质条件与社会条件,使得部分劳动过程形成一个统一整体(集合体)—— 该整体会定期将劳动者与劳动资料聚集在一起,且所有这些劳动过程因与其他劳动过程相分离而形成直接关联 —— 那么我们可以说,劳动资料是这些直接关联的劳动过程的 “支撑”,而操作这些劳动资料的劳动者,便以此种方式构成了 “生产单位”。

因此,生产单位的 “物质基础”,由服务于特定劳动过程再生产的全部劳动资料构成。由此可见,只要某一主体借助一套劳动资料实现了某组劳动过程的再生产,生产单位便随之存在。故而,生产单位在时间维度上的存续,本质上就是同一组劳动过程在同一套劳动资料辅助下,不断经历连续循环的过程。此处无需过多展开,仅需指出以下一点:(a)即便参与劳动过程连续循环的个体劳动者发生变动,“生产单位” 依然存续。可见,生产单位有别于劳动者的 “个体性”—— 这些劳动者面对生产资料,并在单位内部操作生产资料。此外,这些个体劳动者本身还构成了 “集体劳动者”,其 “存在” 独立于组成该集体的单个劳动者的存在。(b)在连续的循环过程中,部分劳动过程与劳动资料可能会消失,并被其他劳动过程与劳动资料取代:但只要劳动过程的再生产循环未出现中断,生产单位便会持续存在;实际上,当循环未中断时,这些劳动过程会以原有的方式,继续嵌入社会生产分工体系之中,而社会生产分工体系本身在自我再生产的同时,也在不断发生变革。

由此可见,生产单位通过劳动过程的再生产实现自身的再生产。这意味着,劳动过程不仅是劳动的过程,同时也是生产的过程 —— 因为它们保障了自身运行所需社会条件的再生产。因此,劳动过程既会再生产出其所处的社会关系,同时又是这些社会关系的产物与存在条件。劳动过程与生产过程的统一,构成了生产单位。若这两个过程缺乏统一性,便可能存在 “劳动单位”,但无法形成生产单位。

评注

在以上文本中,“劳动过程” 指的是 “人与自然之间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若从 “抽象层面” 考察这一过程,它是一种 “个体性” 过程,其 “基本要素” 包括:

人的自身活动(或曰有目的的生产活动 —— 德语:Zweckm?ssig),即严格意义上的劳动;2. 劳动作用的对象;3. 劳动所使用的手段【1】。

从历史维度来看,现实存在的劳动过程并非 “个体性” 过程(因为它始终嵌入分工体系之中),而是社会劳动过程。与个体劳动过程不同,社会劳动过程的社会性会为其构成要素引入诸多分工,正是这些分工使其区别于个体劳动过程。社会劳动过程的结构决定了它同时也是一个具有自身 “目的” 的生产过程。

这也正是前文区分 “劳动过程” 与 “生产过程” 的原因。“生产过程” 这一术语指代双重过程:一方面是劳动过程(即 “生产” 使用价值的过程),另一方面是生产过程本身,也就是劳动自身社会条件的再生产过程。

因此,生产过程不仅是社会劳动过程,同时也是其参与者及其各自社会地位的再生产过程,进而也是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过程;从社会视角来看,这种再生产恰恰是生产的唯一形式(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会 “生产” 出资本家与雇佣工人,其核心含义正在于此)。

社会生产过程不仅包含直接生产过程(其 “基础” 由劳动过程构成),还包含生产社会条件再生产所需的其他过程,即流通过程、分配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分配关系 —— 这些分配关系构成了生产关系的 “另一面”【2】。

每个生产单位都是占有自然的中心。在这一中心内部,不同劳动过程紧密衔接;因此,每个生产单位实际上都具备利用自身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的能力。

在过渡时期社会形态中,国有部门内的每个生产单位所掌握的劳动资料,要么是在其国有化时便已拥有,要么是由国家(实践中通常是国家行政机构)分配所得,要么是由该单位自行购置。一个生产单位唯有实际掌握生产资料,并能自主决定这些生产资料的内部使用条件,方可存在(即能够正常运作)。

在每个生产单位内部 “流转” 的产品,无需经过买卖环节。这是因为,实践中单位内部的不同劳动过程并非相互独立,反而以固定或相对固定的方式彼此 “管控”。在这种情况下,“产品” 从一个劳动过程转移至另一个劳动过程(成为后者的 “原材料”,即这些 “产品” 的 “流转”),其发生条件由该生产单位所 “管控” 的劳动过程性质 —— 也就是由单位的 “管理机构”—— 严格决定。

生产单位(及其 “管理机构”)对自身生产资料、劳动对象及产品(仅限在单位内部流通的产品)所行使的管控,是劳动过程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发展时,其自身客观需求所产生的结果。

劳动的技术分工与社会生产分工要求不同生产单位之间建立联系。这些联系是不同劳动过程的特定衔接方式,其紧密程度不及同一生产单位内部各劳动过程之间的衔接。生产单位间联系的增多,是生产力社会化的必然结果。

生产单位之间的联系形式可能极为多样。具体而言,可能存在稳定的(“有机的”)联系,这类联系的再生产有助于形成复杂的生产单位;此外,这种 “复杂性” 及其所涉及的联系形式,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规模【3】。

因此,一方面由于不同生产单位所开展的劳动过程具有特定性质,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单位之间的联系具有规律性,再加上(由这种规律性产生且受技术、社会与政治因素制约的)精准预测产品在单位间流转情况的能力,部分生产单位能够形成 “复杂生产单位”【4】。当这种预测能力存在时,构成某一特定复杂整体的各基础生产单位(“技术单位”,更准确地说是 “生产单元”)之间的产品流转,便可提前进行社会层面的调控。

调控既可以通过计划实现,也可以由构成该复杂整体的所有基础单位或 “技术单位” 共同的管理机构来实施,还可以由其中一个主导其他单位的基础生产单位负责;此时,这个主导性生产单位会成为社会计划中的关键环节,而社会计划则无需干预由该单位管控的 “单元间” 产品流转【5】。

在其他情况下,生产单位间的产品流转无法以严格的事前方式调控。这是因为,既缺乏能对不同生产单位再生产需求进行足够精准预测的社会条件,也没有除生产单位间直接联系外可满足这些需求的能力。

评注

我在《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第三章中曾描述过这种情况,原文如下:“我们知道,就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而言,即便在最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占有过程也尚未成为一个由社会完全掌控的统一过程,而仍是一种多样态的过程 —— 它被分散到若干个运营中心,并且被划分为各类原材料占有过程;这些占有过程仅在社会层面(通过社会主义计划)初步具备协调能力。与此同时,我们也理解了这些运营中心之间进行交换的必要性、社会主义所有制不同形式所蕴含的真实经济与社会内涵、社会主义商品交换的必要性,以及货币在社会主义部门内部的作用等问题【6】。”

读者应当已注意到,本文此前涉及的问题域与当前分析的问题域之间已发生变化。后者并非仅涉及 “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涉及以下两方面的社会条件:一是能够足够精准估算不同生产单位再生产需求的社会条件,二是无需通过生产单位间直接联系即可满足这些需求的社会条件。

然而,这些社会条件并非仅取决于 “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受制于生产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政治关系、意识形态关系)的影响。

二、经济单位、企业与价值形式的存在

当社会关系的作用与生产力结构共同导致部分生产单位拥有以下权力 —— 即在单位间建立可变程度不一的联系(将自身生产导向某一其他单位,或从另一单位获取生产资料)时,这些生产单位不仅具备利用自身生产资料的能力,还拥有对其产品的一定处置权。因此,它们会同时直接参与直接生产过程,以及构成社会生产过程的其他环节,即流通过程与分配过程。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生产单位便形成了 “生产性经济单位”。

生产性经济单位不仅具备利用自身生产资料的能力(即对这些资料的 “占有权”),还拥有对其产品的处置权;并且在再生产社会条件所限定的特定范围内,还拥有对自身生产资料的处置权。若这种处置权具有排他性,则对应着所有权(即一种所有关系);若这种权力从属于某一主导性权力并受其限制,则对应着特定形式的占有权。

评注 1

上述观点与此前的观点一致,均表明 “所有权” 与 “占有权” 概念的具体运用存在诸多难点。显然,这与以下事实相关:当前阶段,这些概念尚未得到充分 “发展”,因此缺乏明确的区分度。

要克服这些难点,似乎有必要对所有权类型与占有权类型进行区分。这些类型一方面与生产力社会化程度相关(生产力社会化程度决定了能否对生产过程实现不同程度的统一管控);另一方面与社会关系相关,其中主要是生产关系(即经济单位或特定政治机构对生产与流通过程所行使的实际社会管控),同时也与法律形式相关(即得到认可与保障的 “权利”)。

在每一种类型内部,还需区分能力或权力的程度差异:这种程度差异与生产力发展状况相关,而生产力发展状况又决定了 “技术管控” 的范围大小(例如,当前农业领域的技术管控仍相对薄弱,这使得该领域难以精准估算产量、劳动力需求、肥料需求、运输工具需求等)。此外,能力或权力的程度差异还与社会管控发展的不均衡性相关:对特定环节(如特定经济单位)的管控,有时能实现对一系列其他单位的有效管控;其结果是,这些被管控的单位实际上会丧失部分 “所有权”。因此,经济单位的不同 “整合” 形式,体现出了诸多程度上的差异。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所有权与占有权类型的差异及其发展的不均衡性,是特定矛盾产生的根源。这些矛盾可能阻碍或延缓生产力发展、限制特定生产关系的效能、制约生产关系的扩大再生产或转型,甚至导致生产关系发展方向的逆转。以上所有问题均需进一步展开分析。

评注 2

本文所讨论的经济单位,指的是生产性经济单位(因此也是生产性消费单位)。显然,消费性经济单位(如家庭或 “消费集体”)同样存在。但本文并未探讨这类单位的运行机制,以及它们嵌入社会再生产过程所引发的问题。因此,在后续内容中,“经济单位” 一词均指代生产性经济单位。

经济单位之间存在双重关联:这种关联既体现为生产单位之间的关联,也体现为经济单位之间的关联。

连接经济单位与其他经济单位、经济主体或依附于政治权力的经济组织的关系,会同时涉及(但以不同形式涉及)每种关系中所耗费的 “具体劳动” 与 “抽象劳动”;因此,这些关系也涉及同一劳动的两个层面 —— 该劳动会同时再生产出生产的物质条件与社会条件。

评注

“依附于政治权力的经济组织” 这一术语仍是描述性概念。针对过渡时期社会形态,它指代种类极为多样的机构:计划机构、特定产品 “物资分配” 机构(例如苏联的技术物资供应体系)、国家收购机构【7】、金融与银行机构等。这些组织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处于物质生产领域之外;在过渡时期条件下,它们与经济单位的关系未必采取等价形式(可能存在 “单向转移”);其活动的决定性因素并非自身可能受制于的生产关系,而是政治关系。具体而言,它们是政治层面发挥作用的 “制度性传导载体”。与这一描述性概念相对应的理论概念尚需进一步构建,但本文暂无法展开此项工作。众所周知,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正如马克思在再生产图式分析中所指出的,劳动的双重存在形式体现为社会资本在 “物质” 与 “价值” 两方面的再生产【8】。

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这种 “双重再生产” 完全在价值形式内部进行,且在自由竞争阶段(前垄断阶段),几乎完全以等价形式开展。因此,在每个经济单位(此时表现为 “企业”)层面,该单位以货币形式 “产出” 的价值,会与等量的产品及劳动力相交换;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时,企业以产品形式 “产出” 的价值,会与等量的货币相交换;这些货币又将用于购买等量的新产品与劳动力,依此类推。

当然,所有这些 “等价交换” 都掩盖了社会资本对劳动力的剥削。这种剥削具体体现为企业实现的利润 —— 尽管市场运行会导致利润分配偏离 “常规”,但这些利润仍倾向于按各企业固定资本规模成比例再分配。

在资本主义垄断阶段,等价形式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因为从直接表现层面来看,产品的 “定价” 恰好等于其价格,既不高于也不低于。但在自由竞争阶段(前垄断阶段)与等价形式相伴相生的互惠形式,此时却逐渐与等价形式相分离。这种分离最显著的表现形式,是向部分企业提供的补贴;另一种表现形式,则是国家(或社团性)经济组织对企业收入进行的转移支付与征收。这些 “价值流动” 并不具备互惠形式,也正因此,它们往往也不再具有等价形式 —— 尽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有的表现范畴,倾向于让等价形式以一种新的面貌呈现,即企业之间(乃至最终经济主体之间)的 “平等恢复”。

除这些形式之外,我们真正关注的是生产条件的再生产:核心在于保障生产的物质条件与社会条件的再生产。而在生产关系的主导作用,以及生产关系承担者的行动(即阶级斗争)影响下,这种再生产并非 “单纯的再生产”,而是同时包含经济单位与技术单位的再生产和变革;由此,资本的集中与积聚、社会产品的分配、生产力结构(进而社会生产分工)也会发生特定的变革。

在过渡时期社会形态中,企业作为经济单位的一种形式,其运行在初始阶段意味着:生产的物质条件与社会条件的再生产方式,虽经改造,但仍会暂时保留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特征相似(但稍后我们会看到,并非完全相同)的模式。

因此,在这一 “初始阶段”,即便生产资料已实现国有化,仍会以 “社会资本” 的形式发挥作用;经济单位之间、经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本质特征,也仍以等价形式呈现(这正是马克思所提及的 “资产阶级权利” 得以维持的 “经济基础”),此时的经济单位仍属 “企业” 范畴。

然而,从这一 “初始阶段” 开始,由于工人阶级掌握主导权,工人国家得以建立,生产资料也实现了国有化 —— 相较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的状况,生产的部分社会条件由此发生深刻变革;这也正是我们此前称其为 “相似条件” 而非 “相同条件” 的原因。

要实现生产条件更彻底的变革,要么需让经济单位不再以企业形式存在,要么需对企业的运行模式进行 “革命性改造”,而这两种路径都以意识形态关系与政治关系的深刻变革为前提。

评注

前文提出 “非企业形态的经济单位”,显然指向经济单位的一种特定存在形式。从当前社会实践状况来看,在过渡时期社会形态中,与这种形式对应的经济单位类别主要有两类:一是作为政治经济统一体的人民公社,二是在这些公社内部运行的生产单位(尤其是工业生产单位)。对这些单位运行条件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具体地厘清此类 “经济单位” 存在形式的特征。

另需注意,前文提到 “在‘初始’阶段,经济单位仍以企业形态运行”,这一表述需结合苏联的历史经验来理解 —— 苏联的情况确实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过渡时期社会形态都必然如此;不过,在那些以企业作为经济单位普遍存在形式的社会形态中,目前尚难看出有其他可能的形态。

三、过渡时期条件下 “企业” 的运行与计划的特征

我们接下来要探讨的内容,仅针对作为企业形态存在的经济单位。事实上,过渡时期社会在经济单位这一存在形式上的实践已相当丰富,足以支撑理论层面的反思。尽管以下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前文观点的 “总结”,但仍会采用部分新的表述方式,以便更清晰地呈现过渡时期条件下企业运行的特定状况。

前文已指出,当经济单位以 “企业” 形态运行时,它们会通过商品范畴参与社会生产与流通。因此,企业之间会维持商品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一方面由企业内部劳动过程的相对 “独立性” 决定,另一方面由占主导地位的政治与意识形态条件总和决定。

经济单位以 “企业” 形态存在,不仅意味着商品关系的存在,还意味着货币与价格的存在;因此,企业必须平衡自身的货币收支,且企业对社会积累基金的贡献(即 “预算缴纳”)通常也会采取货币形式;相应地,预算对企业积累的支持(即 “预算拨款”)同样可采取货币形式。

然而,除了商品关系与货币形式的这种再生产之外,工人国家的存在以及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对应着现实的生产关系),会给再生产的社会条件带来程度不一的深刻变革。正如前文所述,这种变革的直接表现形式,是建立起计划经济关系 —— 这种关系主导着商品关系,并以 “指令性经济计划” 的形式呈现。

这种计划经济关系,是向社会主义过渡条件下,政治层面对经济层面进行干预的特定形式之一。因此,它属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一种特定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关系总和的巩固,这种形式注定会不断发展;而如果过渡时期社会形态中现存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以发展、损害社会主义关系,那么这种计划经济关系则会逐渐弱化。

这并不意味着,经济计划的详尽程度、深入程度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主导程度之间,能建立起简单的对应关系。关键不在于作为文件形式的 “计划”,而在于现实社会关系的总和。唯有这些现实社会关系,才能确保计划关系对生产条件的再生产与变革实现有效主导。这种主导性,具体体现在经济计划对社会关系及生产力结构所施加的实际变革之中。

“施加” 一词同时表明两层含义:一是计划目标(以及将催生商品关系的发展趋势)与现实之间存在 “不一致性”;二是生产力 - 社会关系体系中实际发生的变革,与计划设定的对应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 “一致性”。

这种 “一致性” 的程度高低,本质上取决于计划制定与实施所依赖的政治社会条件(即直接生产者及其代表在这些过程中所处的实际地位)。计划制定与实施的 “技术条件”,相对于这一核心决定性因素而言,仅处于次要地位;这些技术条件的实际效果,始终从属于政治社会条件。若政治社会条件不符合现实计划的要求,那么计划便无法主导社会关系与生产力结构的变革。此时,计划仅仅是营造 “计划表象” 的工具。在这种表象的掩盖下,实际发挥主导作用的力量,并非直接生产者。

评注

此处使用 “表象” 一词,旨在强调在上述条件下,“计划” 并未按其应有的方式发挥作用:它所产生的效果并非那些被明确 “追求” 的效果,且极少能与统治阶级的客观利益相符。事实上,在工人阶级未掌握政治主导权的情况下,法定国家所有制的存在催生了种种幻象,尤其是围绕那些具有 “拜物教” 性质的经济计划的有效性所产生的幻象。

然而,正如我们此前所指出的,若社会力量对比关系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由非工人阶级制定并 “推行” 的经济计划,其实际失效只会导致商品关系公开占据主导地位,进而要么使计划的 “表象” 彻底崩塌,要么使计划沦为商品关系与剥削关系再生产条件的简单复制与强化工具。

当计划不再是单纯的 “表象”,即实际的经济社会变革与 “计划” 目标之间存在一定 “一致性”(这种 “一致性” 不仅体现在 “计划完成百分比” 上,还体现在变革的性质与节奏上)时,计划经济关系便会既占据主导地位,又实现扩大再生产。

正如我们此前所述,计划经济关系的主导性,体现在实际经济发展与商品关系本会引发的发展之间存在 “不一致性”。因此,这种主导性会导致商品关系及其影响发生 “逆转”。

在每个 “企业” 层面,这种逆转具体表现为:企业内部开展的生产过程,与在商品关系主导下形成的生产过程之间,出现程度不一的分离。这种 “分离” 不仅涉及劳动过程(物质生产的内容),还涉及生产的社会条件(价格、工资、供给来源及产品的 “接收方”)。

由此,商品关系再生产的条件与计划关系再生产的条件之间,会产生矛盾。对这些矛盾及其发展动态的分析仍有待开展,此处仅能指出其若干表现形式。

对于实际受经济计划约束的企业而言,上述矛盾的突出表现是:与受商品生产条件直接主导的企业不同,这些企业的生产过程不再受 “最大化自身所持社会资本价值” 这一倾向的支配;用通俗的话说,就是 “追求利润最大化” 不再是它们的 “目标”。显然,这与商品关系直接主导下资本再生产的条件形成了决裂。

评注

有人可能会认为,在以垄断资本主义为特征的工业与金融集团中,也存在类似现象;且当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趋势发展时,这种现象会更为明显。从表面上看,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的确,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除了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外,还存在一些被迫亏损运营,或利润率低于 “若不受运营条件限制(无论是其他企业施加的限制,还是国家监管的限制)本可达到的水平” 的企业。

这种 “相似性”(此处暂无法深入分析)反映出生产资料资本主义所有制与日益社会化的生产力之间矛盾的不断加剧,但也仅止于此。因为,部分 “企业” 实际遵循的运行逻辑,本质上仍受利润追求的支配 —— 这意味着,社会资本的某些部分被迫承受 “亏损” 或 “无回报期”,其目的是为最强大的工业与金融集团创造最有利的条件,以保障其剩余价值的生产与占有。

显然,此处无法系统论证这一点,因为这需要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进行分析,而这并非本文的研究对象【9】。

作为补充说明,需指出此处应探讨的问题之一是 “企业”“边界的位移”;这一问题正是由工业与金融集团的存在而引发的。

在过渡时期社会形态中,这种决裂可能会产生一系列影响 —— 无论是在经济单位的运行层面,还是在整体经济层面。

在经济单位运行层面,这些影响会有具体的体现形式(鉴于商品关系仍在不断再生产):某些经济单位必须获得 “补贴”—— 这类单位的货币收入无法抵偿其货币成本,其再生产的社会条件也因此无法在商品关系框架内得到满足。在某些情况下,与商品关系主导下资本再生产条件的决裂还可能 “更进一步”,通过 “实物形式” 的转移支付得以体现。此类操作的推广会受到制约,这种制约来自社会关系总和的反作用。

此处的核心事实是:在转型第一阶段的普遍条件下,无论是在经济单位层面,还是在整个社会形态的整体经济层面,货币核算的基础都无法被彻底打破 —— 因为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核算目前仍无法实现;另一方面,若完全丧失核算能力,将严重危及生产条件的扩大再生产。

评注

古巴自 1966-1967 年前后起,在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核算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就尝试 “摒弃” 货币核算,而这种尝试伴随着生产条件再生产的严重紊乱。

具体表现为:大量投资建成后,在生产中的实际利用率极低,因此无法实现再生产(例如,大片土地被开垦、耕种、造林等,但这些土地无法使社会生产实现足够增长,进而无法在增产基础上保障土地的维护需求 —— 即购置维护所需的拖拉机、零部件与燃料)。与此同时,原有设备无法更新,意味着这些设备的再生产难以为继。

在我们所探讨的这一案例中,生产条件再生产的紊乱在一定程度上被大规模进口所掩盖。这些进口依赖信贷支持,信贷来源既包括 “社会主义” 国家,也包括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其中主要是法国与英国。

在过渡时期社会形态层面,与商品关系主导下资本再生产条件的决裂,除其他影响外,还会导致价格形成规律的变革。此时的价格形成规律不再仅需满足商品关系再生产的要求,还必须同时满足计划关系再生产的要求。这一观点具有深远意义,此处仅能简要提及。

具体而言,这意味着计划价格体系必须与经济计划目标相挂钩;用通俗(且需理论进一步阐释)的话说,就是这些计划价格需同时 “反映” 经济政治考量后的各类生产的相对社会成本与社会效用,并以 “货币量” 的形式将其体现出来。由此可见,计划价格体系本身具有深刻的矛盾性,其制定过程也面临巨大困难。这些困难在理论层面尚未得到解决,这意味着当前(或以往)的计划价格体系 —— 经济单位通过该体系建立相互联系,并至少部分保障自身再生产条件的实现 —— 本质上仍具有经验性特征【10】。

以上仅是经济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其生产条件再生产所面临的部分问题:经济单位参与的商品关系与计划经济关系相互交织,且后者主导前者。

此外,还需补充三点关键看法,以承接并完善前文提出的部分观点:

计划经济关系对商品关系的主导,显然是社会形态中政治层面对经济层面主导的结果,也就是说,“计划经济关系” 对应着主导性的政治关系,而这种政治关系本身只有通过特定的政治统治才能确立。如前文所述,这种政治统治只能是直接生产者的统治。若缺乏这一前提,例如仅凭借国家所有制而存在的 “计划经济关系”,并不能真正主导商品关系;此外,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这些关系 “官方总结” 的 “计划”,也只能保留计划的 “表象”。

计划经济关系对商品关系是否具有主导性,关键指标在于生产力 - 生产关系领域发生的变革与计划 “目标” 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 “一致性”。显然,只有当经济计划包含真正的目标,而非仅为经济实际运行可能或多或少 “印证” 的简单 “估算” 时,这种 “一致性” 才有意义。

上述两个观点并不意味着,直接生产者的主导地位必然且唯一地通过一套计划经济关系(其 “官方总结” 为经济计划)的存在来确立。事实上,计划关系体系要实现有效主导,除了直接生产者的主导地位外,还需具备特定的经济、政治与社会条件。因此,计划经济关系对商品关系的有效主导蕴含着直接生产者的政治主导地位,但反之则未必成立。

由此可见,在法定国家所有制框架内发展起来的现实经济关系,并非始终如一。这也解释了为何国家所有制只有通过计划经济义务 “显现” 时,才能构成一种有效的经济关系。

综上:作为经济关系的国家所有制,对应着计划活动与计划义务;而生产单位对自身生产资料及产品的占有权,则对应着这些单位对生产资料的控制权,以及单位之间的直接关系(未必是商品关系)。

基于此,我们可提出以下观点:与所有权和占有权关系(二者结合构成某一所有制形式)相对应的,是两种经济实践(即 “生产实践” 的两种形式)的结合,这两种实践分别是 “计划活动” 与 “企业管理”。显然,这些关系与实践的具体内涵并非一成不变,因为它们取决于意识形态关系与政治关系,最终则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国家所有制与经济单位占有权的双重属性,意味着其中一种关系的发展可能与另一种关系的发展产生矛盾。在特定的政治与社会条件下,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 —— 即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这两个对立阶级的斗争 —— 正是通过这一矛盾展开的。

评注

如今有必要再次指出,“计划活动” 与 “国家所有制” 这两个概念存在一种严重的模糊性,这种模糊性可能(且实际上已经)对二者的理解产生影响。这种模糊性是苏联计划实践产生的 “历史效应”。在苏联,出于具体的政治原因,计划实践明显带有集权性质;尽管国家所有制本质上属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或各加盟共和国所有。

然而,总体而言,计划活动的本质特征并非这种集权化(列宁在批判托洛茨基时,将后者称为苏维埃国家的 “官僚主义变形”【11】),而是对劳动过程与生产过程进行实际的、事前的协调,以此限制商品关系的作用范围。此外,正如我们此前所见【12】,这种协调未必采取 “集中式计划” 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 “相互协调的计划叠加” 形式 —— 通过这种形式,实现生产过程在社会层面可管控的衔接。

与这种计划形式相对应的计划体系中,由地区或地方政治单位(如人民公社)所持有的国家所有制,会主导经济单位的单纯占有权;这些经济单位要么与政治单位 “重合”,要么从属于政治单位。在这种主导关系下,经济单位的管理工作与商品关系的再生产均被置于次要地位。

即便国家所有制占据主导地位,其主导效能也可能存在程度差异;因此,国家所有制与经济单位占有权之间的矛盾必须得到持续管控。

若在实践中能实现这种管控(这不仅需要政治条件,还需要意识形态条件,进而需要技术与科学条件),那么国家所有制的强化将与生产力社会化程度的提升同步推进;此时,社会形态会向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即朝着经济实现真正社会管理的方向迈进。

反之,若这一矛盾未能得到妥善管控,国家所有制非但不会得到强化,反而会趋向消亡。它将越来越流于形式,而经济单位的占有权则会逐渐转变为实际、完全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向社会主义的演进目标便无法实现。相反,经济领域非但不会出现日益增强的社会调控,价值规律的作用反而会不断凸显。

社会形态偏离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过程,必然伴随着经济与政治层面的其他变革 —— 因为价值规律作用的增强,还会使其对社会分工与分配关系产生更深影响;而价值规律作用的强化,又会导致经济单位管理者与直接生产者之间的分工进一步加剧。

显然,本文的研究对象并非探讨此类发展的具体形式及其后果,而是分析国家所有制对经济单位占有权形成主导地位的条件与形式。

第三章 计划活动与国家所有制的主导地位

国家所有制对经济单位占有权的主导,本质上是通过具有指令性特征的经济计划实现的。因此,该计划是对经济实施社会调控的主要工具。

这类计划会确定各类经济社会活动的发展节奏,进而确定各类生产活动的发展节奏及其用途 —— 尤其是生产成果在积累与非生产性消费之间的分配。它还能够管控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变革。因此,在现有生产力水平的限制范围内,这类计划不仅会决定技术单位与经济单位内部的劳动过程性质及生产活动性质,还会决定这些单位之间的若干关系。

评注

若情况并非如此,即劳动过程与生产活动本质上不受计划决定,那么技术单位与经济单位对自身生产资料及产品的占有权,会转变为所有权(此处指实际的生产关系层面的所有权)—— 南斯拉夫经济的发展便经历了这一过程。这种转变并不排除某种指示性计划的干预或对经济的 “引导”,但此时这类干预或引导仅处于次要地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挥决定性调控作用的是价值规律。我们将在后续内容中回到这一问题的探讨。

若经济计划能够有效决定生产性经济单位之间的若干关系,那么显然(如前文所述),其原因在于这些单位并非唯一拥有相互建立经济关系能力的主体 —— 这种能力源于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双重属性,而该属性本身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特定 “状态” 的体现。

正是这种双重属性,一方面使得计划机构能够在生产性经济单位之间的关系层面进行干预,另一方面(从社会形态向社会主义发展的角度来看)也使得这种干预成为必要。此类干预的形式可能极为多样,其具体形态由经济层面的结构与主导性意识形态 / 政治关系的性质共同决定。这些关系的组合及其之间产生的矛盾,决定了过渡时期的阶段性划分 —— 这种划分并非线性推进的。

在经济层面,构成国家所有制的调控能力会随着以下情况而发展:经济单位所管控的生产过程之间,建立起更具规律性、更可预测的衔接机制。这种发展使得有别于经济单位的社会机构(最初表现为 “国家管控组织” 的形式)能够与经济单位建立联系,并从经济、社会与政治发展的角度评估这些单位的效用。

通过这种方式,计划活动能够在实际运行层面进行具体干预:不仅是以抽象、笼统的方式,更能通过管控 “经济杠杆”(如价格、货币投资等)实现干预。这种干预直接有助于逐步消除价值形式,并缩小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

能够以这种方式进行干预的社会机构,是 “计划组织” 的组成部分 —— 即那些在实际运行层面开展干预的机构。这类组织可作为中央计划机构的传导载体。

各类计划组织与计划机构要有效履行职能,必须具备以下能力:了解不同经济单位内部开展的主要生产过程;估算可对这些过程进行的调整及其组合方式;评估(若可能则以量化形式 —— 即 “核算”—— 进行)不同组合方式预期产生的社会效果。通过这种方式,这些机构扮演着 “劳动与产品的核算及社会分配中心” 的角色。

随着生产力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主导地位的逐步巩固,以社会有效方式在经济单位与技术单位之间建立联系的能力,会越来越集中到计划机构层面,且与各类集体劳动的联系愈发紧密;这与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占有制的发展进程是相契合的。

一、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社会形态中政治与经济层面的关系

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双重属性,还会产生另一个极为重要的结构性影响 —— 即政治对经济层面的主导作用【13】,这正是我们现在必须探讨的内容。受这种主导作用影响,经济层面不再拥有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尤其是自由竞争阶段)中所具备的相对自主性。

评注

当然,政治对经济层面的主导,也是社会形态向真正社会占有制发展的 “后期阶段” 的特征之一;但本文的研究对象并非(也无法是)这种主导可能呈现的、目前尚无法预见的形式,而是过渡时期的当代问题。尽管如此,此处仍可提出一点看法:必须明确区分两种情况 —— 一是即便在社会形态发展的这些 “后期阶段”,政治仍将保留的主导作用;二是政治层面(国家与法律)的干预,这种干预必然会呈现减弱趋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意识形态领域同样是重要政治实践的发生场域。

在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社会形态这一特定结构中,政治层面对经济层面的主导作用,其表现形式之一正是推行旨在变革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力的政治实践。而这种政治实践最完整的形式,便是经济计划。

政治对经济层面的主导,显然不意味着经济层面最终不再具有决定性;相反,它意味着经济层面需通过政治层面这一中介来发挥决定性作用。由于过渡型社会形态结构具有特定类型的复杂性,这两个层面之间的关系并非直观可见。

与其他情形类似(但表现形式不同),这种复杂性会产生遮蔽与倒置效应,进而催生一种幻象:认为可感知的外在表象(Wirklichkeit)的可见运动,就是真实的内在运动(wirkliche Bewegung),即过程的内在关联。

此处仍需强调,这种内在关联唯有通过分析才能把握。这也解释了为何只要对可见运动的分析存在偏差,真实的内在运动【14】就仍会处于未知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区分以下角色:即由生产单位 “管控” 的劳动过程性质(也就是由该单位的 “管理机构”)所严格决定的那些条件,所扮演的角色。

生产单位(及其 “管理机构”)对自身生产资料、劳动对象及产品(仅限在生产单位内部流通的产品)的管控,是劳动过程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开展时,其自身客观要求所产生的结果。

劳动的技术分工与社会生产分工,要求不同生产单位之间建立联系。这些联系是不同劳动过程的特定衔接方式,其关联紧密程度不及同一生产单位内部各劳动过程之间的关联。生产单位间联系的增多,是生产力社会化的必然结果。

生产单位间联系的形式可能极为多样。具体而言,可能存在稳定的(“有机的”)联系 —— 这类联系的再生产会促成复杂生产单位的形成;此外,这种 “复杂性” 及其所涉及的联系形式,可能存在程度上的差异。

因此,一方面由于不同生产单位所开展的劳动过程具有特定性质,另一方面由于单位间联系具有规律性,再加上(由这种规律性产生且取决于技术、社会与政治因素的)能够相对精准预测产品在单位间流转情况的能力,部分生产单位能够形成 “复杂生产单位”。当具备这种预测能力时,构成某一特定复杂整体的各基础生产单位(“技术单位” 或更准确地说 “生产单元”)之间的产品流转,便可提前进行社会层面的调控。

这种调控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通过计划,通过对构成复杂整体的所有基础单位或 “技术单位”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管理机构,或通过某一主导其他单位的基础生产单位;此时,该主导生产单位无需对其管控的 “单元间” 流转进行额外干预。

在其他情况下,生产单位间的产品流转无法以严格的事前方式进行调控,原因在于:既缺乏能足够精准预测不同生产单位再生产需求的社会条件,也缺乏满足这些需求的能力 —— 除非通过生产单位之间的直接联系。

评注

我在《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第三章中曾描述过这种情况,当时我写道:“我们知道,鉴于当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即便在最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占有过程也尚未成为一个完全由社会主导的统一过程,而仍是一个形式多样的过程 —— 它分散在若干运营中心之间,且细分为各类原材料占有过程;这些过程仅开始具备在社会层面(通过社会主义计划)进行协调的能力。与此同时,我们也理解这些运营中心之间进行交换的必要性、社会主义所有制不同形式的真实经济社会内涵、社会主义商品交换的必要性,以及货币在社会主义部门内部的作用等。”

读者应当已注意到,这段文本所涉及的问题域与本文当前分析的问题域存在差异。后者不仅涉及 “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涉及以下两方面的社会条件:一是能够足够精准估算不同生产单位再生产需求的社会条件,二是无需通过生产单位间直接联系即可满足这些需求的社会条件。

然而,这些社会条件并非仅取决于 “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取决于社会限度所产生的影响 —— 这些限度绝非 “既定” 的,只能通过科学实验、对过往实践的批判性分析,以及反对主观主义的斗争来认识。这种斗争要求 “从过去的错误中吸取教训,避免重蹈覆辙”,即不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显然,唯意志论可能引发的后果,并非仅体现在 “为生产、投资或消费设定无法实现的目标” 层面。它还可能通过引入 “组织形式”(即生产过程中主体间明确的关系)来产生后果 —— 这些组织形式与实际关系并不相符。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组织形式或多或少会失效,而经济体系之所以能部分运转,是因为存在其他关系;这些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被前者所掩盖。这便构成了所谓 “平行经济世界” 的存在形式之一。

由于存在 “意想不到” 的影响,不当的政治干预形式可能会对先前的干预形式产生反作用。我们有必要在此稍作停留,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 尤其是因为以这种方式产生的遮蔽效应,在特定时期可能会日益限制经济核算乃至货币核算的可能性。

二、与不当干预形式相关的 “遮蔽效应”:此类 “效应” 的实例

当提及 “遮蔽效应” 时,会浮现一个问题 —— 尽管该问题常被描述为计划 “工具” 问题,但实际上关乎政治层面对经济层面的干预形式。

其中一种干预形式(只要经济层面的结构有此要求)便是计划价格体系。若对经济层面的结构(尤其是价值形式在特定阶段必然发挥的作用)分析不到位,很容易产生一种错觉,认为这种干预形式 “并非必要”。其结果可能是:放弃对价格的计划调控、任意制定价格,或采用比合理定价更不当的 “工具”—— 例如,在其他干预形式本可产生更优社会效果的情况下,却通过行政手段分配产品。

政治层面对经济层面的不当干预形式会产生一系列次要效应,导致干预相对失效,其中之一便是国家机构倾向于过度扩张 —— 试图掌控那些因缺乏合适资源而未能有效管控的过程,却徒劳无功。

反过来,国家机构的这种扩张(包括机构人员数量增加、“职权” 扩大,以及镇压职能范围拓展),会使得对真实经济现象的认知愈发困难。国家机构介于政治领导与经济社会现实之间:它既对政治领导施加压力,又构成一道 “屏障”。这道 “屏障” 不仅掩盖现实,还往往扮演 “镜子” 的角色 —— 只反射政治领导希望看到的景象;与此同时,国家机构人员会自行开展干预(这些干预虽也属政治干预,却与领导层面的政策相悖)。

评注

若这种趋势发展到一定程度,实际上可能瓦解政治权力的统一性。届时,部分政治权力可能会被践行 “资本主义政策” 的人员所掌控 —— 他们管理着数量不等的中央或地方组织、生产单位及意识形态机构。这正是 “平行世界” 发展的社会基础之一,而 “平行世界” 的形成又会逐渐催生 “第二权力”。

任何过渡时期的典型特征,都是特定主导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 “先行”。若生产力自身未在主导生产关系的作用下发生变革,转型便不算完成。生产关系的主导地位,需要意识形态与政治层面采取精准(但根据转型类型与阶段而变化)的干预形式。例如,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型,便催生了一系列干预措施(宗教意识形态及相应意识形态机构的 “改革”、新 “道德准则” 的出现、政治革命);这些措施伴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为其主导地位的确立与巩固提供保障。

同样,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过程中,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主导地位,以及伴随该主导地位而来的实际占有关系(主要是经济单位内部再生产的占有关系)的变革,均依赖社会形态中其他层面(非经济层面)对经济层面的干预。至于意识形态与政治层面干预的内容与形式,其本身又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状况及社会力量与意识形态力量的对比关系。因此,只要经济基础仍允许资本主义关系占据主导地位,这些层面(意识形态与政治层面)产生的斗争结果,就会持续决定过渡时期社会形态的发展方向。

上述论述可解释为何无产阶级专政在其初始形式下,仅能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引入初步要素;而要推动生产关系及整体社会关系向社会主义方向实现更深层次的变革,相关斗争就必须持续进行。

综上,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社会形态具有以下特征:各层面结构尤为复杂,层面间相互作用形式特殊,进而呈现出一定的不稳定性。正是这些特征,在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条件下,为 “唯意志论” 与极端 “经济主义” 实践分别提供了独特的 “土壤”,而我们前文所探讨的遮蔽效应,便源于这些实践。

三、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规律

我们所分析的复杂结构(尤其是该结构特有的政治层面特定效能)会产生一个关键影响:在这类社会形态中,只要价值形式存在,价值规律就必然会作为资本主义关系生产与再生产过程的调控者而出现。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价值规律的调控作用源于一种特定结构 —— 该结构以私有制与私人占有权的特定统一形式(如今已不存在)为特征。这种曾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典型特征的统一形式,其对应面是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彻底分离。

另一方面,正如我们所见,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经济结构,以所有权关系与占有权关系的特定不匹配形式为特征。前者是 “社会” 所有权关系,使劳动者能通过政治层面的干预主导生产资料;后者仍是 “私人” 性质的实际占有权关系 —— 这里的 “私人” 指占有活动在相互分离的自然占有中心内部进行,而这些中心只有通过生产的物质条件与社会条件的深刻变革,才能逐步实现统一。

评注

马克思曾用以下表述描述这一必然的变革过程:“工人阶级知道,他们必须经历阶级斗争的不同阶段。他们知道,用自由的联合的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经济条件(引者注:此处为笔者强调),只能是一个漫长的进步过程。必须进行的变革不仅是分配方式的变革,而且是生产组织的新变革,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把目前在劳动组织中已经存在的、由现代工业所产生的生产的社会形式,摆脱奴役的羁绊和目前的阶级性质,使其得到充分发展,并最终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实现这些形式的和谐协调【15】。”

如我们所知,所有权关系与占有权关系不匹配的表现之一,是生产资料国家所有权【16】与运营这些生产资料的经济单位对其的占有权相互叠加 —— 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双重属性也由此产生。

得益于这种双重属性,作为国家所有权 “载体” 的社会机构能够确定不同经济单位的主要任务及其相互关系的形式。当此前所述的必要政治与意识形态条件得到满足时,这些机构便能更充分地履行这一职能。

评注

作为国家所有权 “载体” 的社会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单位 “外部” 的机构(例如在政治权力管控下运作的计划机构);另一类是协调隶属于自身的生产单位活动的政治经济单位。

若这些生产单位的活动还涉及不隶属于同一政治经济单位的经济单位(生产或消费单位),那么经济单位 “外部” 的社会机构就必须进行干预,以确保所有单位的活动协调一致并使各方受益。这类机构必然是政治机构或意识形态机构。

在经济单位的任务由社会机构确定的条件下,国家所有制可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发挥作用。若该生产关系占据主导地位,那么调控生产条件再生产与变革的便不再是价值规律,而是另一项规律 —— 经济社会调节规律。

这一规律是在价值形式存在的条件下,政治层面对经济层面作用的(转型经济特有的)表现形式,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经济中生产关系再生产与变革的特定规律。

该规律本身是过渡时期社会形态结构特殊复杂性的产物。正是这种特殊复杂性,使得两种不同的结构性效应(进而两种结构性规律)得以形成并相互结合,即价值规律与经济社会调控规律。事实上,后者只有在商品关系存在的条件消失后,才能独立发挥作用。在这一条件未消失前,也就是价值规律仍有作用空间时,其作用会与经济社会调控规律的作用相结合;此处用 “经济社会调节规律” 一词所指代的,正是这种结合作用产生的效应。

换言之,在价值规律仍发挥作用的过渡时期,经济社会调控规律会以经济社会调节规律这一变异形式呈现。后者因而成为两种对立规律(价值规律与经济社会调控规律)相互冲突与结合的结果【17】。

评注

关于过渡时期经济规律的其他表述(尤其是斯大林与普列奥布拉任斯基提出的观点),已在先前引用的著作中出现过。本文提出的表述之所以更具优势,在于它清晰揭示了价值规律、经济社会调控规律二者之间的冲突,以及这两种规律结合作用所产生的效应。

此处有必要回顾一点(因其似乎已被普遍遗忘):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曾探讨过这一问题。在前面引用的段落之后,他便(以描述性的方式)谈及了该问题:“工人阶级知道,当前资本与地产的自然规律的自发作用,只有在新条件经过长期发展过程后,才能被自由联合劳动的社会经济规律的自发作用所取代……【18】”

这里的 “新条件的长期发展过程”,正是在过渡时期内逐步推进的过程。在此期间,两类规律相互对立,其效应相互结合 —— 主要体现为一方面是经济社会调控规律,另一方面是价值规律。需注意的是,在同一文本的最终修订版中,马克思提到了 “所有合作团体” 制定的 “共同计划”;正是通过这一计划,这些团体将 “国民生产” 置于 “自身掌控” 之下【19】。

当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条件消失时,过渡时期便宣告结束;此时,经济社会调控规律将独立占据主导地位,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双重属性也随之消失,由直接生产者主导的社会占有过程得以确立。

评注

在以上文本中,“价值规律” 一词采用传统含义(即狭义含义);它指代社会劳动分配规律所呈现的特定形式,这种形式取决于存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社会形态(价值形式存在于生产过程本身、“生产价格” 发挥作用的社会形态)中生产关系再生产与变革的需求。

必须明确这一点,因为 “价值规律” 一词有时会被广义使用,用以指代社会劳动分配规律。

结合上文,还需牢记:正如马克思所言,价值形式 “有着古老的历史”。事实上,它既存在于 “前资本主义” 社会形态中,也存在于过渡时期内;但只有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据主导地位时,狭义的价值规律才会同样占据主导地位,并进而支配生产的物质条件与社会条件的再生产与变革。

在非资本主义但存在价值形式(且价值形式未渗透生产过程)的社会形态中,主导该社会形态的生产方式所特有的 “社会劳动分配规律”,会与商品关系的效应相互结合;这便催生了一种常见的错觉,即认为 “价值规律” 也能在这些社会形态中发挥作用,只是方式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主导时 “不同”,进而认为可能存在 “多种价值规律”—— 尤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价值规律与 “简单商品生产” 的价值规律。

显然,经济社会调节规律的主导并非 “自发” 实现的。就其本质而言,这种主导需要政治层面的干预,且只有在妥善处理价值规律与经济社会调控规律之间的矛盾时,干预才能奏效。

这一矛盾本身是占有方式与所有权方式之间矛盾的发展(即变异形式)。更准确地说,它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与产品处置权特定组合的产物。这种组合的效应不仅取决于经济层面,还取决于政治与意识形态层面。同样,这种组合的变革不仅依赖于生产力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还依赖于政治与意识形态层面发生的变革。

四、关于支配权、占有权与所有权的补充说明

我们此前已提及,有必要区分两类不同的产品与生产资料处置能力及权力,且每一类内部还存在处置能力或权力的程度差异;同时我们也指出,就目前而言,在本书的探讨范围内,无法对此展开更深入的研究。因此,以下表述应被视为不完整且临时性的,仅作为更深入分析的指导框架。

我们建议对 “支配权”“占有权”“所有权” 作出如下界定:生产资料支配权(holding):指代直接生产者与特定生产资料之间的关系,其核心前提是这些生产资料直接参与直接生产者所从事的劳动过程,是直接生产者开展劳动的基础性物质关联。占有权(possession):指代特定生产主体(无论是否为直接生产者)及其所掌控的经济单位,与在这些经济单位中运作的生产资料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边界以该主体的掌控范围为限 —— 需同时主导生产资料所参与的劳动过程,以及这些劳动过程再生产的物质条件(如原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若生产资料的支配者与占有权关系的承担者为同一主体,则支配权与占有权会以占有权的形式实现统一,形成 “支配 - 占有” 的一体化关系。所有权(property):指代特定生产主体(及其所掌控的经济单位或社会机构),与在其管控的生产单位内部运作的生产资料之间的关系。其核心边界在于该主体需同时主导两项关键内容:一是生产资料所参与的生产过程本身,二是这些生产过程再生产的社会条件(如生产组织规则、分配制度等)。若所有权关系的承担者与占有权关系的承担者为同一主体,则所有权与占有权会以所有权的形式实现统一,形成 “占有 - 所有” 的一体化关系。而当占有权或所有权的主体并非直接生产者时,直接生产者会陷入以 “分离” 为特征的所有权与占有权关系中 —— 即自身与生产资料的核心控制环节相脱离。

评注

从直观表象来看,上述三类关系似乎仅体现为生产主体类别与生产资料之间的单向关联,这种表象可通过具体的生产场景直接观察到。但深入分析便会发现,这一表象之下隐藏着更为深刻的本质 —— 即对生产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认知。

事实上,尽管上述各类关系表面上表现为生产主体与生产物质要素(如机器、原材料等)的直接互动,但本质上却是生产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属于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范畴。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关系的形成与维系依赖于特定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不仅将不同类别的生产主体(如管理者、普通劳动者)与生产要素绑定在特定关联中 —— 对部分主体形成 “归属关系”(如管理者对核心生产设备的控制),对另一部分主体则形成 “排斥关系”(如普通劳动者无法决定生产资料的长期配置);更关键的是,它会通过制度、规则等方式,使这种关系模式持续再生产,确保不同主体的角色与地位相对稳定。

由此可见,这些关系绝非 “偶然形成” 或 “临时存在” 的,而是由社会结构决定、并通过社会机制不断维系的稳定体系。而这种社会再生产过程,必然会历经产品分配这一关键环节 —— 分配方式的设计与实施,本质上是对生产关系的巩固与强化。这也正是米兰的足球俱乐部政治经济学所强调的核心观点:分配关系不过是生产关系的反面,分配的公平与否、合理与否,始终取决于生产关系的性质与结构。

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与所有者对劳动过程或生产过程的 “主导”,并不必然意味着他们 “掌控” 这些过程。

“主导” 意味着某一阶层的主体具备对特定过程施加影响的能力,进而改变这些过程的结构与衔接方式;“掌控” 则意味着以这种方式改变特定过程的主体,最终能够实现其预设目标。显然,这种掌控具有相对性,其相对程度体现为主体行动的 “有效程度”。

对过程(及其结果)的掌控,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与状态,也取决于生产关系 / 生产力这一领域的结构。唯有该领域呈现特定结构(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状态相适应),才能有效作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生产力社会化程度越高,对各类单个生产过程的掌控,就越依赖于对社会再生产过程总体统一性的掌控。

经济社会计划能够实现对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掌控,也能实现对生产的物质条件与社会条件变革的掌控。这种社会层面的掌控,不仅依赖于 “经济条件”(关乎生产力 / 生产关系领域),还依赖于政治与意识形态条件。

综上,支配权、占有权与所有权,体现了特定阶层的主体(或这些阶层掌控的机构)在劳动过程或生产过程中实际履行的职能;因此,它们既体现了这些阶层与在上述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生产资料之间的关系,也体现了这些阶层与参与过程的直接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进而体现了这些阶层自身在生产层面及再生产条件层面的相互关系。

劳动过程与生产过程(二者仅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的统一性,决定了占有权与所有权无法 “机械分割”。在具体情境中,唯有通过差异化分析,才能确定二者的定位;此外,在社会形态的实际运行中,占有权与所有权会发生位移 —— 这种位移与社会形态各层面产生的变革相关,进而与经济、政治、意识形态领域阶级斗争的效应相关。

因此,与所有权相对应的多元权力可能引发分离现象:特定类别的主体掌握某类权力,另一类主体则掌握另一类权力。同样,即便不存在直接 “可见” 的 “经济” 变革,某类曾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主体,也可能因处于另一阶层主体的政治与意识形态主导之下,而被 “剥夺” 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当然,这种剥夺也会在 “经济层面” 显现效应,但这些效应的出现必然存在 “时滞”;某一特定层面发生的变革,实际上会在该层面的 “特定时间维度” 内逐步展开。

评注

此处无法深入探讨与所有权相对应的多元权力分离问题。但必须强调,无论是从一种生产方式的瓦解视角,还是从一种生产方式的主导地位向另一种生产方式过渡的视角来看,这一问题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股份公司的运作导致所有权与企业之间出现一系列分离,不同类别的主体分别承担不同的权力。由于这些权力的分配具有不稳定性,这些不同类别的主体并未形成独立的社会阶级,而是同属一个阶级。

同样,在过渡时期社会形态中,当作为国家所有权承担者的主体获得相对于直接生产者的自主性时,他们会形成国家资产阶级;而与该国家所有权相对应的各类权力,则可能在不同类别的主体间分离 —— 例如企业主管、托拉斯负责人、经济管理机构管理者、政府部门管理者、计划机构管理者等。因此,只要这些主体间的权力分配仍不稳定,他们就只是同一社会阶级内部的不同群体。

由前文论述可推知,工人国家的所有权(只要它属于生产关系范畴),体现的是受直接生产者管控与领导的国家机构,在生产过程中所履行的实际职能。这种管控的形式与效能可能存在差异。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核心问题之一,便是推动这种管控与领导形式的变革,以不断巩固其地位。

这种巩固绝非自发过程的结果;相反,它需要持续反对管控、领导与执行职能相分离的趋势。这种分离趋势本身,根植于非劳动者主导的社会所遗留的各类机构(经济、意识形态乃至政治机构)所再生产的意识形态关系之中 —— 因为这些机构无法(且通常也不可能)立即实现 “革命性” 转变并由劳动者直接管理。

因此,只有当经济、意识形态与政治层面的变革形成总体协同,确保劳动者对生产资料与产品的掌控不断加强时,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才算真正实现。这种变革的总体协同,会推动直接生产者主导的社会占有过程逐步发展,进而使经济社会调控规律得以充分发挥作用 —— 该规律正是发达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规律。其作用的发挥,意味着 “直接的经济社会核算” 全面落地;这种核算无需经由价值规律的 “迂回” 路径,正是恩格斯在本书开篇引用的文本中所提及的核算形式。

在作出上述说明后,我们接下来可就过渡时期经济规律问题,提出若干命题。

五、关于过渡时期的经济规律

此处我们无意深入探讨过渡时期经济规律的整体问题,因为这很大程度上会偏离我们思考的核心主题。事实上,这类探讨需要审视此前针对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提出的各类表述,因此,我们在此仅围绕本文所呈现的表述,提出若干观察意见。

从这些表述可推知,我们所称的 “经济社会调节规律”,是价值规律与经济社会调控规律相结合的一种特殊、过渡性且不稳定的形式。价值规律应占据何种地位、发挥多大作用,以及价值形式如何在社会层面运作,都必须通过对二者结合的客观条件进行具体分析才能确定。

如前文所述,价值规律在社会层面的实现形式之一,便是计划价格的形成。若这类价格要实现预期作用(即要在生产力 / 生产关系领域的社会调控变革中发挥积极作用),首先必须体现的并非价值规律的要求,而是经济社会调控的要求 —— 具体而言,就是经济计划的要求,或更宽泛地说,是经济政策的要求【20】。

后一命题意味着,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政治统领经济;因此,社会劳动的分配不受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再生产需求的主导(尽管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仍以商品关系、工资关系及企业形式存在,但已仅处于从属地位),而是由社会主义建设的需求主导。

这种建设意味着直接生产者对生产的掌控不断加强,进而意味着生产的发展需围绕生产者当前及未来的需求展开。此处的 “生产者需求” 显然不仅包括 “个人” 消费与生产消费所需,还包括生产增长所需,以及巩固工人国家所需的一切(包括国际层面的需求)—— 而所有这些需求与要求,都需从政治层面进行评估。

在这种情况下,价值规律仅发挥次要作用: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积累的方向与形式并非由该规律决定。这意味着,除其他方面外,投资计划不再以 “盈利性”(财务或货币层面)为标准,取而代之的是具有完全不同性质的标准 —— 即政治与社会效能。

评注

因此,通过一种不同类型的分析,我们重新得出了此前引用过的斯大林著作《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的若干结论,其中尤为重要的包括:“……(在苏联制度下) 价值规律不能作为生产的调节者发挥作用?”【21】此外,认为 “在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第一阶段,价值规律调节着社会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比例分配’” 的说法,同样是 “完全错误的”【22】;由此可引出以下论断:“考察‘盈利性’【23】,不应从个别企业或个别部门的角度出发,也不应仅看一年的时间,而应从整个国民经济的角度出发,看十年甚至十五年的时间……”【24】

此处我用 “社会与政治效能” 一词所指代的,正是这种既非货币层面也非财务层面的 “盈利性”。

在探讨上述分析的若干启示之前,从经济核算与货币核算的角度补充一点:我提出 “社会调控规律” 与 “社会调节规律” 的概念,是因为在我看来,这些概念比 “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斯大林文本中提出的概念)更能准确反映现实运动。

事实上,经济的平衡发展仅是合理社会调节的结果,它并非某一结构直接且必然产生的产物,而是特定结构为其创造了可能性(但非唯一可能性)的政治行动所带来的结果。

六、价值规律、经济核算与货币核算

若价值规律(此处取精确含义,即 “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再生产需求的函数,调控社会劳动分配的规律”,且该调控尤其通过符合再生产需求的价格体系实现)仅发挥次要作用,这一方面意味着该作用确实存在,进而意味着价值形式与价格形式仍发挥实际作用;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该作用已发生改变 —— 具体而言,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过程中,价格不再能完全或主要由市场决定,而必须由计划决定。

试图 “取消” 价格与货币,是忽视了转型经济的特定结构,忽视了生产过程的相对独立性,进而忽视了经济单位因占有生产资料而仍需履行的必要职能。

拒绝让价格服从计划需求,同样是忽视转型经济的结构;这相当于否定工人国家所有权的干预作用,进而导致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转化为企业间分割的所有权 —— 最终结果是,直接生产者无法拥有这一所有权,因为他们将受制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需求(例如,这些需求会强制要求就业与生产水平发生某种变化)。

此处需强调两个核心要点:

用社会与政治效能标准取代 “盈利性” 标准,本质上是用社会经济核算(SEC)取代货币核算。因此,社会经济核算的目标之一,便是对拟实施或已实施的某组措施,进行经济、社会与政治效能评估。要使这种评估具有实际意义,就必须独立于特定时期的现行价格体系 —— 因为该核算最终需用于调整现行价格,并制定新的计划价格。

原则上,社会经济核算虽独立于现行价格体系,且能确立一套相互关联、符合政治与社会目标的统一生产及消费目标,但基于该核算制定价格体系(以实现货币核算)仍有必要。原因在于,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经济核算仅能在 “社会层面” 开展。而在过渡时期,生产 “企业”(及消费经济单位)的存在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生产与消费过程相对独立发展;另一方面,这些过程的发展条件虽可通过总体统计预测把握,但 “个体层面” 的变数较大且难以预测。为确保企业与消费单位在保持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其活动符合计划要求,价格体系不可或缺。该体系必须告知主导这些相对独立过程的主体,使其活动能最大程度契合计划需求。要实现这一点(至少大致实现),可通过以下价格体系设计:当主导特定生产过程的主体将成本价格降至最低时,能确保其所采用的技术与手段在政治和社会层面具有最高效能,而无需每次都与其他生产单位或经济机构 “协商”(这种协商在实践中也不现实)。

评注

认为社会经济核算(与货币核算不同)仅能在社会层面开展,并不意味着它必须在社会形态层面(如一个国家)直接实施。相反,在实践中,似乎有必要将两类核算叠加结合:一类是在 “规模相对较小” 的 “社会核算单位” 内部开展的核算,另一类是在多个此类单位层面(直至涵盖所有社会核算单位的层面)开展的核算。

事实上,社会经济核算要求:对各类可行且实际可替代的活动进行直接比较;对这些活动及其组合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当然包括对生产者生活与工作条件的影响)进行比较。但其中部分比较仅在 “规模相对较小” 的社会核算单位内部具有意义,而其他比较则需在更大层面(包括社会形态总体层面)进行。此外,只有当最高层面的核算以各社会核算单位层面的社会经济核算为基础时,该层面的核算才具有实际意义。关于这些不同类型核算所引发的问题,我们将在后续文本中展开探讨。

此处所述内容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价值形式被用于影响生产 —— 即影响那些无法通过直接社会调控覆盖的生产领域;另一方面,狭义的价值规律不再像通过 “市场价格” 那样 “调节” 生产【25】。

由前文分析可推知,计划价格体系的存在,以及该体系得以遵守并发挥实际作用所需的经济、意识形态与政治前提,催生了货币核算的第二种形式。这种形式表面上的确是 “价格核算”,且看似与市场形成的 “价格核算” 运作方式相同。但由于价格并非 “由市场决定”,而是由计划制定,因此这种 “价格核算”(即便以货币为单位进行)所反映的,就不仅是商品关系,更是计划关系。若这些计划关系及其对应的计划价格是经济核算的结果,那么基于这些计划价格与计划目标开展的货币核算,本质上就是间接的经济核算 —— 也就是说,这类核算虽以货币为载体,但显然属于经济核算范畴。

在我的著作《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中,我曾指出计划价格体系要符合社会与政治效能标准所需满足的若干条件。毫无疑问,书中诸多内容仍需修正与深化,这将在后续文本中完成;而本文的目的,是比《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更充分地阐明不同核算类型的本质,及其与过渡时期社会形态结构的关系。接下来,我将回到这一问题的探讨上。

注释

1.参见马克思《资本论》(Capital) 第 1 卷第 177-179 页、第 531-534 页;法文版《资本论》(Le Capital) 第 1 卷第 180-182 页、第 2 卷第 203 页。

2.关于这些观点,参见《资本论》第 3 卷第 832 页注释、第 877-884 页。

3.参见夏尔?贝特兰《过渡经济中的生产组织与关系(以古巴为例)》("Organization and Relations of Production in a Transitional Economy (Cuba)"), 载于《计划问题》(Problemes de Planification) 1967 年 11 月第 10 期。

4.此处 “复杂生产单位” 指由多个基础生产单位(技术单位)构成、内部存在稳定关联且可通过计划调控的生产整体,典型案例为某一行业内上下游协作的企业集群。

5.例如,大型汽车制造企业可直接调控下属零部件车间、组装车间的产品流转,无需外部计划机构额外干预,体现 “主导生产单位” 对内部流程的管控。

6.引自夏尔?贝特兰《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第三章,巴黎:马斯佩罗出版社,1968 年。

7.国家收购机构主要负责农产品、战略物资等的统一收购与分配,如苏联的 “国家粮食采购总局”、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 “粮食局”,其业务可能包含强制交付、实物支付等非等价形式。

8.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 2 卷 “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 部分,莫斯科:进步出版社,1966 年。

9.关于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分析,可参见保罗?斯威齐《资本主义发展论》,纽约:每月评论出版社,1966 年。

10.参见夏尔?贝特兰《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第六章,巴黎:马斯佩罗出版社,1968 年,书中对计划价格体系的经验性特征有详细探讨。

11.参见《列宁全集》第 32 卷《工会的当前形势和托洛茨基的错误》,莫斯科:进步出版社,1965 年,第 24 页。

12.参见前文第二章 “评注” 部分,关于 “相互协调的计划叠加” 形式的论述。

13.参见路易?阿尔都塞、艾蒂安?巴里巴尔《读〈资本论〉》,伦敦:新左派书籍出版社,1970 年;艾蒂安?巴里巴尔《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概念》,收录于同一著作。

14.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指出:“把可见的、仅仅是表面的运动归结为真实的内在运动,这是科学的工作。” 参见《资本论》第 3 卷,莫斯科:进步出版社,1967 年,第 313 页。

15.引自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北京:外文出版社,1966 年,第 172 页。

16.此处 “国家所有权” 指生产资料归无产阶级国家所有,而非意味着权力必须通过中央集权机构行使,巴黎公社、中国人民公社均为 “非中央集权化” 国家所有制的实例。

17.参见夏尔?贝特兰《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巴黎:马斯佩罗出版社,1968 年,书中对两类规律的结合效应有初步探讨,本文对表述进行了修正与深化。

18.引自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初稿),北京:外文出版社,1966 年,第 172-173 页。

19.引自马克思《法兰西内战》(最终修订版),北京:外文出版社,1966 年,第 174 页。

20.参见夏尔?贝特兰《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第六章,巴黎:马斯佩罗出版社,1968 年,对计划价格与经济政策的关联性有详细分析。

21.引自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北京:外文出版社,1972 年,第 21 页。

22.同上,第 22 页。

23.《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译本将 “profitability” 译为 “盈利性”,此处参考法文版,具体参见第一部分第二章注释 29。

24.引自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北京:外文出版社,1972 年,第 24 页。

25.参见夏尔?贝特兰《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巴黎:马斯佩罗出版社,1968 年第 2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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