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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案不得人心:评药家鑫父状告张显名誉侵权目的之兰和目的

拓荒者 · 2011-09-30 · 来源:米兰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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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药家鑫之父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双方当事人在西安雁塔区法院依法予以庭前证据交换,又逢赛家鑫案云南李昌奎奸杀二人同日被处死刑。
    其实世人皆晓,这场名誉侵权案是药之父庆卫意在翻其子杀人案之目的明确。只是利用"名誉侵权"刑与民两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打擦边球而已,但怎么也无法规避药案与此案的本质联系从而暴露其翻案之目的性,如同亲子鉴定结果怎么也否定不了其子是父,而又是生母在产房所生无法分割的道理。同理,为药庆卫状告张显名誉"侵权"赖以存在的基础事实正是药家鑫杀害张妙案作为被害人家属公民代理人,张显为追求程序正义与法院实体判决公平过程中在互联网上的所谓"造谣"!不否认此案原告代理人兰和律师"诉讼技巧"的高明,但正如鲁迅先生所言"捣鬼有术,但也有限",充分表现在尘埃落定的法定认可"药家鑫在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不施救,反而因但怕被害人看见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仍应严惩,故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所提对药家鑫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这就使得我们在对药庆卫代理人的兰和律师"诉讼技巧"高明感慨之余看到其蹩足地讼棍之举:
   
    药家鑫杀人案尘埃落定。鉴于本案名誉侵权原告人药庆卫是药家鑫的生身父亲而不同于其它民事侵权案的特殊性;而本案原告讼争被告张显侵权的事实又与药家鑫案自发案到如今种种与本案名誉侵权在互联网上双方当事人的言论密切相关,而互联网上从当初对药家鑫案的热议到尘埃落定,进而又发展到现如今本案名誉侵权的再次热议即被媒体称之为药家鑫案的"第三波"又起的特色性复杂性,又表现在了资格角色不同的药庆卫"官方发言人"与本案原告代理人8月30日 21:14新浪微博如下所言的"官司打到今天,越来越感觉如履薄冰,像掉进一个黑洞。越来越感觉,背后有网络黑帮的操控,统一行动,分工明确。走到哪里,背后都有一支黑洞洞的枪口指着。网络黑帮,是现实黑社会的网络化存在。在现实网络化,网络现实化的今天,黑恶势力逐步向网络隐秘转移。无规则、无底线、无廉耻,将现实中被压抑的人性最丑陋的一面,借助虚拟空间尽情张扬,并逐步形成一种商业模式,独霸一方,顺着昌,逆者亡。所以,虚拟世界远比现实真实,远比现实凶险。"
 
   如果说,药庆卫因失子之痛病态心理所致企图翻案在一定程度上可理解的话,那么上引药庆卫"官方发言人兰和一段话确有弦外之音,其结果绝非带给药庆卫的绝非是再次倒霉所能一言一蔽之
 
    张显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的理由事实如下:
    正如张显所言:他微博上发表的涉案内容,并非都是自己的原创,只是转发了在别的网上看到的,那么“转发消息”是否构成原告之诉的“名誉侵权”在于张显的行为否有他侵权的"故意"或"过失":

    一丶张显“转发消息”的背景条件限制是他甄别信息虚假而不能

    事实表明:
    <1>在药家鑫案的一审丶终审判决前的公安大学李玟谨"这孩子"的钢琴连续动作,法学家的贺卫方在西安中法院未开庭之前疾呼"莫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后又看到贺更正称该标题系相关媒体而为)从而引爆案外舆论哗然并为互联网上下内外与社会上几乎人人议论的事实,使当时尚处弱势一方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张显处于开庭前"有口难辩"的境地。矛盾相对存在的认识论,使虽不是律师"法律人"的理工科专业教授的张显意识到,唯上网才能从"有口难辩"进入到"有口能辩"的处境,从而使其所代理被害人家属合法权利得到法律保护是他所以“转发消息”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行为的统一所在,为药家鑫案的最终结果由人民法院判决和众所周知的结果,与腾讯评论今日话题药家鑫死刑所载法学家贺卫方的所言证实:

    "就本案的事实而言,无论是见诸媒体的报道和法庭上药家鑫的言辞,都不存在争议。药家鑫驾车肇事后又将伤者(六刀)杀死,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根据现行刑法以及司法实践的一般惯例,假如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如精神病等),(见附x视频链接http://view.news.qq.com/a/20110608/000060.htm)及其在成都会议上所说的坏就坏在央视少有报道说药家鑫是个好孩子的犯罪心理学李玫瑾教授的钢琴杀人之说得出的结论"药家鑫无药可救"(见附x视频链接 http://t.cn/anOT8t)。由此可见贺卫方认为对药处极刑"是受害人的正当要求"之说,不但肯定了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判决是法律与民意统一的公正的判决;是法定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有机统一体的标杆,这就表明并证实了张显网上“转发消息”的动机目的行为是追求法律正义与公平的善良之举,从其行为的结果看,不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主观故意。

    顺便讲一句,所谓杀人犯的父母之说影响了对原告药庆卫夫妇的"社会评价"是"侵权",原告只有在出具药家鑫不是自已儿子证据,此项名誉侵权之诉方可成立,反之"侵权"之说不能成立!
    <2>来自张显新浪微博最早关于药家鑫案的是2月13日 20:23"药家鑫杀人案快要开庭了"。此前发出的两条微博均与药案无关。正如3月25日下午,长安区兴隆街办的宫字村(被害人家属王辉家)与北雷村(被害人张妙的娘家)两村的村民发出了强烈的呼吁:"不除杀人犯,天理难容"的,有500多村民自发地在被害人家属王辉家门前签名,要求判药家鑫死刑!"横幅的三张照片在被告博客其阅读量(41638人)转载(237人)收藏(62人)。与药案一审丶终审两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今年6月7日上午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的结果表明: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结果与民众呼吁如此的一致,可为中国当代法制史重重地写上一笔。
 
    从抽象"人性"角度看,药案两个年青生命的失去作为双方家属谁都不愿看到却又不得不去面对,如下事实可作为原告的药庆卫不但冷漠被害人和她的家属,对其子生命也同样以不作为而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的"冷漠"之举,致其子走上不归路的结果是没有认识到错在自已的家庭教育,而是"牵怒"于被告人张显进而诉诸法庭的心理扭曲行为。反观被害人家属在药家鑫案"刑附民赔偿"的法庭上被害人家属王辉坚决表示"不要带血的钱"的原因,就在于药家鑫案发后长达四个月128天的"两不一等"即:不见面;不道歉;等法院,从而使原本双方家属达成赔偿谅解的可能性荡然无存,为药家鑫案的结果自觉或不自觉地预设了必然性!
 
    诚然,张显作为药家鑫案被害家属亦同样坚决表示过"不要带血的钱"一类的态度,但这正是药案当初作为代理人的张显代理权利,表达当事人意志的必须,而非药庆卫与兰和现象内心确认的张显从中作梗!药家鑫法院末决前的看守所热烈掌声中引吭高歌" 令包括张显在内的大众质疑声声:一个未经人民的法院判决的重刑犯尚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得以高歌抒情引前排就座领导们"人性"拭泪与身着囚衣者一阵又一阵掌声"正常吗?作为案被告,药案当初被害代理人的张显联系上引药庆卫夫妇"两不一等"的不见面;不道歉;一切等法院,从而为药家鑫一案被害人及其家属为讨一个公正的结果,被告张显能不去寻思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而追求法定程序正义的网上“转发消息”的行为吗?!
 
    至此,面对原告药庆卫及其代理人兰和我想问一句:药家鑫依法走前你们的社会评价是怎样的,自案发到"这孩子"走后你作为他的父亲又想获得怎样的"社会评价"?!案发前至如今假如你还想获得以前的"社会评价",无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留给自已的是痛定思痛再思痛,现如今若想尽快回归平静就看你的人文素质所决定的心态如何了!
    不可否认,随着药家鑫案当初程序的进展,原告药庆卫夫妇似乎"良知发现"似地与上引"两不一等",背其"道"而驶地企图与被害家属达成"互谅"的行为事实,但问题在于这种行为的真诚与"道谦"时间效用的不可逆转性与药案辩护人路刚其方法手段之卑劣使可能还残存的那令人可叹的一星点儿"互谅"归于灭失:
 
      第一次是:(时间地点?)药案辨护人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路刚律师在与本案被告张显的沟通时伪称张显为校友,并企图以酒灌醉于张显因其手段的卑劣被识破而"流产";
      第二次是:(今年2月25日,在长安县的饭店见了张平选老人)有药案辩护人路刚参加的药庆卫夫妇选择性回避被害人丈夫王辉的药庆卫妻段瑞华下跪"求谅解",但用中国一句俗话讲叫做"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为时晚矣,并且因其赔偿谅解的诚意大打折扣而流产;
      第三次是:二审结束后的2011年5月26日用药庆卫微博上的话说,在律师的陪同下,给张平选留下20万元现金,做为他们养老之用。(5月31日 01:19 来自新浪微博 )两审终审依法生效,由辩护人路刚陪同前往被害人张妙娘家,再次选择性地回避了张妙丈夫王辉,放下20万元于王辉岳父张平选处,急匆匆就走掉,其时正值最高法核准死刑执行期间,结果这20万元在村干部陪同下又被张平选邮寄退回,正是药家鑫案尘埃落定的必然性。
 
      正如当初药家鑫案被害人张妙丈夫王辉在放弃法院民事赔偿所言:不要带血的钱丶让药家低下他们那高昂的头丶让他们知道农村人并不"难缠"!然而这种原本应得的而且与"互谅"无关的,法定赔偿四万余元都绝意不要地"放弃"从而坚决主张死刑,刻意追求药家鑫一死的唯一原因在于:
      一是,上引128天的不见面丶不道歉丶等法院的"两不一等"无论怎么讲,现在怎么解释在被害人家属看来都是药家鑫把我们家人杀了,你父母连个面都不照,城里人看不起农民俺农民无辜的张妙被你家儿子杀了就白白地杀了不成?!准确讲,家属对这一跌破人伦底限而无人性无视法定生命权平等的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并认可,也是网上民愤四起的原因。其实药家鑫杀人案早有西北法制报,西部网2010年11月30日题为<<撞人捅死伤者大学生被逮捕自述杀人理由>>披露:
21岁大学生药家鑫,深夜驾着私家车看望女友,途中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农妇,下车后发现张妙在看自己的车牌号,药家鑫拿出刀子,对张妙连捅8刀,致其死亡。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已引起公安部高度关注。但当时并未引起社会观注,而该案的网上"火爆"从而引发社会极大关注,正在于药案依法初审之际,上引法学专家贺卫方批评指出所言"坏就坏在李玫瑾教授的钢琴杀人"与"连续动做无视"人性"的生命不分贫富贵贱平等的中国文化道德伦理观念,而这种挑战人伦底限之说出自"精英专家"之口,于是引起社会公愤,一时网上网下几乎人人口诛笔伐,尽管贺卫方先生以其精英魅力为使"社会和谐"而高呼"莫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而力挽狂澜也无助于事只能以"药家鑫无药可救"一句话定论而无能为力。
      二是,"半路上杀出个程咬金"式的人即,张显作为药家鑫案被害方家属代理人,他对法律公平正义的相信和追求的同时,作为代理人的他,却又不得不担心上引原告药庆卫夫妇128天的不见面丶不道歉丶等法院的"两不一等"与专家李玫谨"这孩子"的钢琴连续动作的媒体丶电视上对意在引导人们对药家鑫案的"社会关注"走向事与愿违而引爆案外舆论哗然相联系,作为药案当初的公民代理人张显怎么办?在其依法履行代理人的义务,而为被害人及其家属讨个公道,不但必需四处奔波于国家相关部门,呈递相关材料的"诉求"行为,是必然而无可厚非的,但遭到了相关部门有人的辱骂。因为药家鑫案能否得以结果的公正在于执法者的"程序正义",很遗憾法院庭审之际有违程序正义的"民意调查"至今张显仍在其微博上表示不理解,8月23日所以他说现在我们仍有疑惑:是谁出的注意搞500名参与民意调查?400名大学生参与民调,40名军人也参与了民调,大学生和军人参与民调,让我们一直认为具有很强的倾向性。
 
    张显的"疑惑"为贺卫方一句话佐证是正当合法的:"贺卫方在成都会议上说得好,"坏就坏在这几方面:西安中级法院发疯似地搞问卷调查"面对来自民间"疑惑"这种"精英"竭力主张之见的统一性表明:老百姓并不反对"程序正义",用张显的话说他所追求的是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在此案上的统一不可分割的法定原则。所以,在张显向省政法委呈递相关材料时遭到有关"公务员"辱骂又成为张显至今的"疑惑"不解! 用他的话说,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是他担心程序非正义背后的司法腐败可能影响药案公正的结果(链接: http://news.qq.com/a/20100119/001170.htm)是张显内心深处最为担忧的......因为原告药庆卫夫妇作为有行为能力的人,面对其子药家鑫杀人所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他们不清楚吗?为何要在要命的问题上"两不一等"地对被害人家属采取"不见面;不道歉;一切等法院"的行为有违人伦常情丶常理的"决断?( 见附视频http://t.cn/anOT8t)正是被告人夫妇这种反常行为,使张显把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联系了起来,以追求共和国法律程序正义与实体结果公平而展开了上网"诉求维权"的方式,请问原告代理人,张显行为不合人伦道德与法律规定吗?!代理人兰和所谓"官司打到今天,越来越感觉如履薄冰,像掉进一个黑洞。越来越感觉,背后有网络黑帮的操控,统一行动,分工明确。走到哪里,背后都有一支黑洞洞的枪口指着。网络黑帮,是现实黑社会的网络化存在。在现实网络化,网络现实化的今天,黑恶势力逐步向网络隐秘转移。无规则、无底线、无廉耻,将现实中被压抑的人性最丑陋的一面,借助虚拟空间尽情张扬,并逐步形成一种商业模式,独霸一方,顺着昌,逆者亡。所以,虚拟世界远比现实真实,远比现实凶险。"(8月30日 21:14 来自新浪微博)微博以药庆卫"官方发言人"如此之说欲意何为,具体矛头指向是谁?仅仅是指张显吗?证据何在?这就是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的背景!由此可见兰和所言的"官司打到今天"之说,至少表明原告药庆卫认为药家鑫与本案名誉侵权之诉有着不可分割地内在联系!
 
    而这一"背景"从以下被告张显微博所言的两个"疑惑"一个"感谢"兰和的无私奉献"所显示的视频证据说明了事实胜于雄辫的真理性请看张显之说与举证:
 
       现在我们仍有疑惑:药家鑫服刑后,药庆卫夫妇二人的痛苦是常人无法理解的,我都有带着张平选和王辉去看望他们的冲动。总觉得他们可能也是受害者,在整个案子过程中是否存在着被人利用的可能?8月23日 14:17新浪微博
 
     现在我们仍有疑惑:长沙刘智伟微博私信透露:在最高法核准期间,有人在背后企图干预国家最高法律机关办案。容易将此与贺卫方教授的那段视频相联系。药庆卫开始坚持的"二不一等"强硬态度但到最高院核准期间,药庆卫才开始一连到受害人张妙家去了5次,是不是受高人指点?(见附截图http://t.cn/aNjXAc)
 
      感谢网络!感谢兰和的无私奉献!感谢贺卫方教授透露出的秘密:最高院曾对药家鑫案有过免死的态度!我们今天终于明白了药家鑫父母曾对被害方家属“二不一等”(不见面;不道歉;等法院)强硬态度的缘由,最高法院若有异议请找兰和律师和贺卫方教授查证,我们恳切需要知道幕后真相(附视频http://t.cn/anE8Id)。

      所以张显的解说词说到,"感谢"贺卫方教授透露出的秘密:最高院曾对药家鑫案有过免死的态度!我们今天终于明白了药家鑫父母曾对被害方家属“二不一等”(不见面;不道歉;等法院)强硬态度的缘由,最高法院若有异议请找兰和律师和贺卫方教授查证我们恳切需要知道幕后真相,贺卫方在成都会议上在谈到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时提到了药家鑫案认为:下级法院听上级法院的指令;药家鑫案最高院的态度开始似乎是不判死刑;本来透露出来的信息是存在自首情节,不是预谋杀人,恶性似乎不大,似乎在悄悄地告诉下边法院不判药家鑫死刑。再反观因药庆卫在药家鑫案从“二不一等”有违父子常情地"超常镇静",而为贺卫方教授对南方系报纸无奈地说:"药家鑫无药可救"怪谁?!站在"人性"的角度难道我们不可以问一句:"药庆卫"官方"代理人和本案诉讼代理人的兰和律师你如此折腾原告夫妇欲意何为?药庆卫夫妇是杀人犯吗?!

    除上述的过程外令被告张显内心深处最担忧之外的,他又不得不面对被害人的纯朴丶善良惨死的张妙及其没文化的家属以求法律正义公正,上互联网求助善良正义人们的支持进而交流,尽一个代理人的应尽义务在教学中抽空奔波操劳决定了在互联网上转载他人支持的“转发消息”行为使张显只能做到有出处,而鉴别真伪的不可能。
 
    所谓"军二代"丶"富二代"丶"军队蛀虫"是张显"侵权"之说不能成立在于:
 
    1>社会上早有"军二代"之说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丶地点针对不同的事件各有其特定指向不同的含义,张显所言的"军二代"就当初药家鑫刑案而言是与被害人家境相比之下而言的特定之说,事实上原告药庆卫就是军人出身他儿子药家鑫的父亲;
    2>与上言"军二代"之说同理,所谓"富二代"也是与被害人家境相比之下而言的特定之说,换言之如果当初药家鑫开车与张妙不是电动车而她开的是汽车与之相撞,那么能发生人称"药八刀"刑事案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
    3>所谓"军队蛀虫"的张显之说是鉴于看守所药家鑫唱歌表演流露出杀人重刑罪尚处羁押生死未卜判决前极少有的"镇静自信"的反常表现与上述原告夫妇128天不露面的“二不一等”有违父子常情即,现如今于告知媒体药庆卫所言的"我是按照程序走"面对新京报记者的遮掩之说,和当初药案的程序非正义现象,所形成事实上的张显疑虑链条的质疑,而非对原告药庆卫名誉的"侵权"。换言之,唯有原告对被告张显"疑虑链条"事实的否定,反之侵权之诉不能成立也无法成立!似乎至今张显在8月23日其微博上仍表示不理解疑惑的500名参与民意调查400名大学生,其中"40名军人"也参与了民调,使张显一直认为具有很强的倾向性。也正是他"军队蛀虫"之"疑"最直接的注解!
 
    提请注意:
    张显的的"疑惑"与"怀疑"符合常理如同警方对被害人尸体现场勘察后获得的线索(又称"间接证据")作为"破案向导"制定出张三丶李四丶王五具有杀害某人的可能性而非确定性的侦查工作阶段的刑警,同样具有常人丶常理丶正常"疑惑"与"怀疑"心理意识判断过程,从而根据侦查过程中获得的证据即上述"间接证据"锁定具体犯罪分子所实施抓捕后的讯问,以使犯罪分子的口供与间接证据形成有机的关联性进而证实犯罪的必然过程。这一"疑惑""怀疑"正是被告张显作为被害人家属公民代理人的心理意识判断过程,为药家鑫案法院最终的执行结果所证明了被告所追求目的正义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死刑面前人人平等"而非造谣的主观故意!
 
    不能说这种"意外"之外的可能没有必要同理,张显的"疑惑"是基于药家鑫案程序上存在的违法而产生"可能"意义上判断的"疑惑"转发消息"怀疑"之说行为,他是建立在药家鑫杀人犯罪事实清楚,依照法律规定死刑与死缓适用何种执行方式的被害人家属权利主张与辩护人权利主张之争,压根不是对无罪者以造谣方式作为原因而致冤案的结果所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名誉侵权。如果被告张显网上转发消息"怀疑"之说得以"名誉侵权之诉成立",那么药家鑫案公开审理前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家李玫谨女教授所言的药家鑫"钢琴连续动做"杀人之说又该怎么办,是否存在为药家鑫杀人非法解脱的造谣?!因此,将张显对药案审理前和审理中程序上违法行为事实现象,所发出的"疑惑"即质疑,这一有事实根据,并为法院对药杀人案判决结果证实了,被告张显的"疑惑"言行只是思维过程的常理,并非有名誉侵权主观上的"故意""过失"!
    而原告药庆卫及其"官方发言人"兰和的"诉"与"说",称张显"侵权"是有意或无意地回避了人的思维过程常理的必然性,将"怀疑"当成"侵权"之诉,以刑民不同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人为割断这一形式的内容是唯心论纵容的结果,难免没有翻药家鑫案之嫌!

    综上述我认为: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追究张显" 网络用户"的侵权责任应负的"过失责任"显然不当,因为该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相对张显而言他并非是权益意义上"盈利性"的用户。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张显“转发消息”行为从四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就不能称为违法行为: 
      第一,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二,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第三,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张显“转发消息”既无违法行为又谈不上故意或过失,亦不适用无过错原则;更谈不上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质上原告是失子之痛的病态心理反应而非被告“转发消息”行为所致,被告张显的行为既无主观的"故意"和"过失"且“转发消息”行为与所谓危害后没有因果关系,亦不适用"无过错原则"故所谓"名誉侵权"之诉依法不能成立!(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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