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非又是一齣闹剧?
余罘
药家鑫案曾被炒得沸沸扬扬,不久前刚刚落幕,但有人并不死心,继续搬出各种歪理邪说质疑公正执法。有五教授反对死刑判决,散布“为了不亏良心”的胡言乱语;又有一位高人跳出来指责“最高法院对药家鑫案的死刑复核是极不负责任的!”有一位网友是这样评论的:“什么逻辑?如果最高法放过了药家薪就意味着无论怎么残忍地犯罪,只要完事儿了一自首就死不了,中国将会出现一座座关满了这种自首犯的监狱。”还有人质问:“要是我杀您家属,然后我去派出所自首,您老会为我作免死辩护吗?”有人总是耿耿于怀:药家一直努力“赔偿到位”,张妙家人为什么顽冥不化,非要人抵命,不讲人道,太不地道。——真是一齣演不完的闹剧。
另据人民网上海6月13日电:舆论普遍关注的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日前北京昌平区法院已给出一审判决:判决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7万元。
该报道称:“诉讼缘自郭庆祥去年5月一篇《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的署名文章,作为收藏家,郭在此文中对艺术家‘流水线作画’现象给予批评,并指出艺术家不应借炒作出名,欺骗大众和收藏家。文中亦曾提到,郭曾购买一批范曾画作,但了解‘流水线作画’后比较失望。同年10月,范曾起诉,状告郭庆祥严重侵犯名誉权,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及精神损失,索赔500万元。”初步结果是:一审法院打了很大折扣,判决赔偿7万元,是要价的1.4%,未必能满足原告的胃口。
当我听到这个案件和一审判决时,感到非常惊讶。人们自然要问:被告是怎样“严重侵犯名誉权,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及精神损失”?于是特意搜出《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进行解读。
从标题看,观点完全正确。如果没有过得硬的作品,算什么艺术家!再看内容,收藏家不指名地批评了画家的某些自我炒作行为和“以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画”的生产行为,同时对画家的画技和人品作了较低的评价。导致画家对号入座,打起了维权官司。
我认为,关键是收藏家是否捏造了事实;如果仅仅因为降低评价,或者是和以前的评价有较大出入,就以“侵犯名誉权”论是豪无道理的。个人评价只代表一个视角,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不存在触犯法律的问题。比如,我经常说毕加索的画无美感可言,齐白石、李苦禅的画显得很拙,算侵犯名誉权吗?各人的审美观点不同,有人也许不懂艺术(比如我),就不能公开谈论自己的看法么?
我认为,艺术家维护名誉的唯一办法是提高艺术素养和艺德,其它都不管用。批评,其实是一种锤炼,只有欢迎批评指正,才能不断趋于完美的境界,作为艺术家怎么能抵制批评呢?如果批评的意见不对,肯定会被广大群众否定,根本不用自己劳神。但捏造事实者除外。
我在电视上看到了“流水操作”的画面,说明郭庆祥并未造谣。此种“艺术创作”方法,无异作坊生产,闻所未闻,不知画家如何往作品中倾注情感。如果他再稍稍往前走一步,批量生产的效率会更高!但其艺术价值怎么说呢?——单从视觉效果来说,印的比画的好看!
忌讳批评只在封建社会存在,对皇上是不可以非难的,皇上放个屁都不能说臭,甚至捂鼻子都是不恭,因为皇上是至高无上的。只不过是一个画匠,就不许别人有评论么!
据说,“法院认为,郭庆祥曾购买范曾作品,交易行为存在商业利益,郭庆祥称文章为纯粹文艺评论的观点,法院未予采信。”——真是天方夜谭,买家就不许评论商品?只能说好,不能说坏?往后我们进商店可得小心了,为了省几个钱,还能砍价么?要砍价的话,得说:你这个东西真不赖,请便宜点卖给我吧。否则,商家告个“侵犯名誉权”,宰你没商量!这是不是非常荒谬呢?
还让我费解的是:张妙丢一条命只判赔4.5万元,名画家被“侵犯名誉权”,动辄索赔500万!法院使劲打折后判赔7万元。这意味着:穷人性命的价值远远低于名人、富人名誉的价值!还有一个细节。法院在判赔时,有时不得不考虑赔偿能力问题,是为保证判决的可执行性。药家在彻底失望之际,硬性塞给张家20万元,说明有一定赔偿能力,那么判赔4.5万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往后,穷人的日子怎么过?
如今,弱势群体显得特别低贱已是不争的事实,让人有诸多不平。其实,我原本比较欣赏范曾的画作和书法。但前一阵他显得并不安分,觉得自己简直是个圣人了,我便开始对他不感冒。现在听说打这场官司,不知他是艺术家还是唯利是图的商人!
莫非又是一齣闹剧?但愿早早收场,干点正经事吧;中国的法律资源是缺是滥?
(201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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