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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故意杀人,“75岁”岂能成为免死的理由?

就不闭嘴 · 2011-04-05 · 来源:米兰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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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故意杀人,“75岁”岂能成为免死理由?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以上是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对《刑法》修正案的两条新规。这条规定从出台之日起,就受到广大网友的质疑,其中相当大一部分网友认为,此举是为某些特殊人群“留活路”,尤其是令广大民众深恶痛绝的贪腐分子,无疑是刻意“高抬贵手”。对此,本民颇有同感,而且还坚持认为,此规定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法律最基本的灵魂与准则,让法律的公正性受到了践踏。

    法律无情人有情,法律也不能成为铁板一块,也需要充满人性化,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法律不能一概而论,坚持以人为本也是体现法理的需要,这无可厚非。比如现行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孕妇犯罪、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就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人性化的精髓。对于“75岁”老年人犯罪,在法律量刑上做一些适当调整,体现对老年人的关爱也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本民个人以为,也不能以偏概全、一概而论,应该在所犯罪行的类别上有明确规定。比如在经济犯罪上,“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就不尽合理,无形中为即将离休、高层岗位上贪腐分子提供了心里上的抚慰与纵容,对于在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是极其不利的。另外,在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上,也如同此理,这对于受害者显然是不公允的。“75岁”以上老人需要关爱,但绝不能成为贪污腐败、故意杀人可以免死的理由。因为,“75岁”老人不同于未成年,不同于孕妇,不同于精神病,在经济犯罪和故意杀人犯罪类别上,绝不能免死。

    让我们来看看腾讯网的一则报道:老翁用锄头将流浪女砸死,因75岁高龄被免死。报道说,一年前,重庆万州区75岁的秦某到镇上赶集,将一名流浪女带回家过日子。谁知这个疯疯癫癫的流浪女却“养不家”,频频外出。恼怒的秦某竟挥舞锄头将其砸死。前天,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参考今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院最近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连毅认为,本案中,秦某没有法定从轻处理情节,本应判处死刑,但本案法官最终判秦某无期徒刑,是参考了上述刑法修正案,体现了司法的宽严相济。

    我们知道,法律一方面要对犯罪人惩戒,一方面也要给受害人一个公道,这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从这一报道中,我们可以分析、判断出,流浪女由于自身经历,心理上产生了极度扭曲和病变,以至于被75岁秦某收留后频频出走,最后导致在收留的第二天晚上就“失去了耐心”,并在“回家独自喝闷酒”之后,“携带了两把刀和一把锄头”劝说流浪女回家,“流浪女就是一动不动”,秦某“乘着酒性,扬起锄头朝流浪女砸去。。。”。事后,“秦某将流浪女尸体拉回家,移至邻居家的猪圈,然后锁门外出。邻居发现女尸后报了警。当天,秦某被民警抓获。”如此,我们不难看出,这个75岁的秦某,故意杀人动机是明显的,而且在故意杀人之后还能保持格外镇静,彷若无事一般,其心之歹毒,非常人能及。此人免死,对于75岁的秦某来说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那么,对于被害的流浪女而言,法律的公正何在?流浪女死能瞑目么?

    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法律的制定者们以关爱老人为由,让“75岁”的老人免死,是不是如同网友们所言,是给某些特权“留活路”,本民不敢妄加评论。但是,如果法律的制定者们能够保留一些公正之心,开阔思维,绝不会以偏概全、草率行事,更不能修订出如此缺乏公正条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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