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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剑斌:上访中的陷阱

赵剑斌 · 2016-07-19 · 来源:米兰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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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剑斌:上访中的陷阱

 

 

  《国家信访条例》即相关法规,制定了不少必要的程序要求,这些程序要求有的是规范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办理信访案件行为,有的是规范提出诉求的信访人的。一般情况对信访人的程序规定和要求,各级政府、信访部门执行起来,往往很严格、很坚决、一丝不苟。但对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制定的程序要求,还很难做到有效监督、及时制约、追究责任、必要惩罚,因而倘若某些信访部门工作人员态度不端正、办案不公平,他们很容易在操作程序上寻找出漏洞、趁机作弊,给信访人设立“陷阱”,从而达到程序规范,办案实体不公正,使信访人丧失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时机。

  2008年以前,我作为企业上千职工民主选出来的民工代表,组织和带领数百职工上访维权,邀请媒体记者、专家学者,进行媒体公关、学术研讨,进行交涉国企资产变现,还没有更多跟政府部门打交道,学会促使政府部门立案督办、接受申请复查复议的操作经验,还不太熟悉掌握信访的一些规范程序环节。因为那时我作为职工代表,是为集体职工维权,随时可以召集数百名职工聚集一起,拉着大队人马呼风唤雨,大家听从我的指挥,显示出集体维权的威力。但2008年以后至今,集体维权诉求已基本满足,我不再是职工代表,我要进行的上访诉求不再是为集体,而是为自己在担当职工代表时垫付的相关费用予以核销,为自己在此期间所做的工作报酬予以补偿。因为职工集体维权不需要天天搞,而我作为职工代表,却是每天几乎都有事做需要支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垫补大笔费用,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完全是一个无暇从事其他工作的专职职工代表。

  个人上访诉求必须以法律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必须熟悉掌握信访的各项程序规范,避免陷入人为的陷阱,不失时机地掌握信访主动权,要讲究原则性,也要有适度的灵活性。

 

  一、立案难——不经市领导批示立不了案

 

  2008年10月,哈尔滨市政府在市长主持下开会研究决策出台我所在企业改制政策,此时也是我刚刚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在这之前,我早已向单位领导、也向南岗区工信局领导、区信访办领导提出核销、垫付费用和工资生活补贴诉求。单位领导表示在企业解散清算时,没有财务支配权,虽然区信访办和工信局领导口头允诺,也让我等到企业解散运作后期解决。于是我只好边找边等,等到2010年—2012年企业解散清算全部偿还集体职工欠债以后,我再去找相关领导,这才发现,原区信访办和工信局领导已调离现职,其他领导和现届主要领导分别说不了解情况,也不认可原来领导承诺。此期间,我找过韩副局长,请他同意将诉求材料票据交给单位领导和办公室人员,待开会时讨论备用。但是一直没有反应不予立案,只好把这些材料要回。

  2013年12月,我给市政府领导写信,由市领导批示后批转给市信访局,再批转给区信访办和工信局,多次转办交办、多年转办交办后才于2014年1月正式立案。

 

  二、立案后不了了之——区工信局不按程序办案

 

  2014年3月,由区工信局张副局、韩副局、信访主任老赵和单位几位领导、还有我参加的约谈会在工信局会议室召开,会上,单位老徐提出我所做媒体公关、专家学者研讨会等只是个人行为,跟单位无关,单位领导当时不了解、不参与、不认可。他这番话当场被我驳回,一是当时要求人民日报记者和专家学者开会到单位考察调研,我找工会老徐座谈,身为工会主席的老徐却溜了,但总支书记贾某某、人事科长、财务科长、保卫科长等人都接受了记者、专家学者的采访调研。过后我把我发表的文章、报纸消息、图片等都贴到办公室走廊墙上,有两年之久。二是当时参加省委党校研讨会的有其他十几位职工代表和员工。三是人民日报记者采访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华融老板公司老总说单位老崔代表单位表态同意私企打折收购债权一事,由我起草了两份证言材料,说明老崔没有表态同意过,其中有老崔单独签名的一份,有几位职工代表与老崔老徐一起签名的一份,由此事实可以充分证明单位领导参与过,怎么能说单位领导不了解情况呢?怎么能说连你们都参与的事是我个人行为呢?在这次约谈会上,单位领导被我驳得哑口无言。然而交办立案一年后工信局没有给我出具答复意见,迫使我于2015年1月再次向市领导写信反应诉求,在第一次转办交办没有答复意见之后,再次由上级向工信局交办,但两次都不答复不告知本人。

  其实,两次转办交办、立案本身就说明工信局违反了信访条例的程序:即第一次转办交办、立案无论如何都应该给一个正式答复意见,但一直没给。一年以后,又一次转办交办立案工信局还是没给答复,因为工信局是政府机关,不按法规程序办案,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受监督、不被查处追究吗?

 

  三、交办之后——区工信局仍然敷衍

 

  2015年3月27日,交办立案以后被我盯紧了,一旦超过60天办案期限,他们也从不告知延期理由,我就致信相关部门、上级领导,到市信访局走程序要求督办。据我所知,2015年5月—8月,区工信局被上级政府督办多次。10月13日,市信访局副局长谭幼平、处长吕宏国亲自召开视屏督办会议,区信访办和工信局领导参加。会上,几方面介绍了案由和办案过程,市信访局领导对工信局办案久拖不决非常不满,严厉批评工信局不按程序办案“连起码的程序都不走,太说不过去!”。

  因为有来自上级部门的压力,有市信访局领导的严厉批评,区工信局第二天才匆匆拿出一份答复意见书。一是同意所垫付的相关费用“按实际票据实报实销”,二是关于发放相关生活补贴问题“建议按司法程序依法维权”,“如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本意见为该信访事件的终结性意见”。

 

  四、提出复查的一波三折——潜规则和法规程序的冲撞

 

  对第一项答复意见,我原则性同意。对第二项,我不服,向区信访办复查室提出复查申请。

  区信访办复查室不设在公开的信访大厅,还要通过其他部门的接待人员打电话说明情况,复查室张科长才从封闭的铁门里出来下楼梯,经过保安守卫门岗,申请复查的当事人才能见到他。

  张科长把我的复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拿走后,第三天就用电话通知我,申请不予受理,但是同时口头告诉我工信局的答复意见已撤销退回工信局重新办理。我提出受理与否都应该有书面告知,为什么复查室不给我书面告知,不让我凭书面告知提出复查申请,不让我继续致函市信访局要求复议。张科长说不能给书面告知,已给你重新办理机会,你就等着吧。他说你不能再往上告、再往上找,不能再要求督办。他说给不给书面告知没什么意义!

  我不相信“给不给书面告知没什么意义”这句话,我找来《国家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014年5月一日实行的《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规定: “ 第十一条有权处理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如需延期办理,应当出具延期告知书。来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来访人,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张科长这么说,其实不仅仅是官官相护,而且是一个利用程序规定和政府信访部门可以违反程序,信访人不能违反程序而设下的一个陷阱:

  按答复意见提示:如对此处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本意见为终结性意见。复查室对我的复查申请不受理又不出具书面告知书,就可以说我没有提出过复查。为了口头安抚我,张科长让我看了撤销答复意见重新办理的内部文件,但是他没给我这份文件的复印件,不让我继续上告。那么就意味着过了30天之后,那份答复意见成为终结性意见。我再无权继续上访,上级信访部门会根据网上的信息情况认为我的上访程序已经走完,不在上级信访部门受理范围之内。

  于是我写了《关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信访办违反信访法规的申诉》,呈送给省市领导,又到市信访局复查窗口进行反映,第一次是一个30多岁的工作人员接待,他说不受理复查可以不用书面告知。第二次是一个40多岁的工作人员,他说不受理应该书面告知,同时用电话联系南岗区信访办,要求出具出面告知书。

  区信访办复查室,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督办压力,才不得不给我出具了如下告知书:

告知书

  赵剑斌:

  你于2015年10月20日向南岗区人民政府提出对南岗区工信局于2015年10月14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件编号1000173204)申请复查,经审查,该处理意见存在事实不清、政策依据不足等问题。根据《信访条例》、《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南岗区工信局于2015年10月14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件编号1000173204),并将该案于2015年10月22日退回至南岗区工信局重新办理。

  特此告知

 

  南岗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公章)

  2015年11月5日

  实际上,这不是不受理的告知书,而是受理的告知书,不是一般意义的受理告知书,而是不规范的复查意见书。

 

  五、网上设置的陷阱——上级机关不追究责任、不压实责任、不责令下级改正错误

 

  区信访办复查时给我出具了撤销原答复处理意见的书面告知书,但网上的答复意见仍然挂着不删除,意味着仍然有效。由于有了书面告知书可以让我避开网上陷阱对我的伤害,我对网上设置的这个陷阱不太在意,因为它阻挡不了我要求重新办理、重新督办的程序。

  如果区信访办复查时,一方面告知我不受理,另一方面又以已经撤销答复意见重新办理的口头意见敷衍我,我就不再坚持要求书面告知,不再使用我的知情权、上访权,那么我就进入了以终结性意见为书面借口的死胡同,掉进了信访办自己可以违反程序不受惩处、当事人无意中掉进这个陷阱就面临着无法自拔的尴尬处境。

  能够赢到这一步是不容易的,人家区工信局、信访办和市信访局官官相护,明显违反程序规定,后来有了书面告知书就让我抓住了他们的软肋,触痛了这一块硬伤,打赢了一步,接下来如果到了较真的时候,谁也不敢硬顶,糊弄不了我就过不了这一关,再说政府机关也不是都不那么不负责任、不识时务。下一步重新办理是个什么状态还是个悬念,需要我们重新拿出一定的智慧、勇气和魄力去迎战。

 

  六、提出让原经办人回避得到了常务副区长的支持

 

  在提出复查申请时,我主张让经办人张副局回避的诉求,其理由是:

  工信局经办人张副局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有错不改、掩盖过失、撒谎欺骗,我要求复查后重新处理、让办了错案的张回避,不再担任经办人。

  我根据信访人享有的权利,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三十条:即要求对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提出让张副局不再担当经办人的请求。

  由于我提出的诉求是有事实根据、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而且已经得到单位领导和工信局领导、工作人员的认可,承认我在争取企业清算解散政策、维权、和协助政府维稳的过程中有贡献,做过一定工作,那么在处理意见书中应该有所反映体现,但是现在这份意见书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文字内容 。

  开始复查时对我的这一诉求不回答也不拒绝,我分别找了区工信局和区信访办领导提出诉求,他们都不表态,我只好再次写致信市领导和区常务副区长杨仁鸣,分工主管信访部门的杨仁鸣杨副区长接信后很快批示:请区信访办和区工信局协调解决这个问题。

  我在工信局李局那里无意中看到了写在我那封信上的批示,后来有人透露,张副局已退避三舍,不再担任此案的经办人。

  当然,这也是我据理力争的结果,如果我不提出这个要求,原经办人回避的诉求有失职嫌疑,态度顽固的张副局是绝对不会公平公道公正地办理此案的。

  只是区工信局领导办事出尔反尔,过了半年,张副局又被指定为我的诉求案经办人,连常务副区长的批示都可以随意更改,连《国家信访条例》的明文规定都敢公然违抗,这就是区工信局领导掌握法规政策的能力水平!这也是我的诉求案迟迟得不到答复的原因!

 

  七、 重新办理严重超期——有好人帮忙也有麻烦和陷阱

 

  重新办理的60天很快就过去,第二个意见迟迟不见出来。在此期间,区工信局主要负责人出国、出差、生病,后来她说要等到找原区信访办陈主任和原工信局董局来一起核实情况、开会研究以后再答复我。

  在过了些日子,12月30日年终之际,信访办有人告诉我已开过会,陈主任董局都承认我做过贡献,为企业做了不少工作,同意维权维稳时垫付费用、票据实报实销,同意给予生活费用补偿,但是其数额连诉求的三分之一都达不到,我不同意接受。

  负责接待的工信局信访办老赵语气坦诚有点遗憾地说:“我还有两年退休,你要是现在不同意这个标准,恐怕等我退休以后就没人帮你,你连这点钱都得不到!其实在讨论会上,只有我和李局支持同意给你,非常不容易,有人不支持,是李局下决心拍板定的,你要是现在不要,以后就很难说了!”

  我问:“可以先单独把第一项垫付费用报销吗?”

  他回答:“不行,要办就捆绑起来一揽子解决,不能单独办!”

  老赵是个干工作的人,无论从他的信访业务、经验、还是为人品德都比我接触的他的前任要强。我听他的同事说:他家仍住一栋没有暖气、煤气,没有下水的旧楼,冬季要早起点炉子,下班要烧炉子到晚11点,才能把房间的温度升到摄氏十几度,前几个月,他到北京接访,出差几天回家,才发现家中被盗,丢了钱和物,很让他上火生气,他本来身体不太好,睡眠差,听他说,时常整夜睡不着。后来又听别人说,南岗区政府机关各局连他在内有二三十名政府人员没有编制。

  “怎么,你在局里工作十几年了还没有编制?”

  他点点头,无奈的笑笑,说:“你以为只有你是上访人,我们就没有理由上访?过几天我也找上级政府上访去!”

  他是个忠于职守的人。有一次我随便问他:“我发现你的信访业务很熟,比有些人强多了,怎么快退休还没熬上去?我看有些处长副处甚至更大的官,也就那么点水平,还没你高。”

  他只是淡淡一笑。

  有时他向我传达工信局领导的意见,这些意见使我不愉快也使我想到:老赵办事毕竟是一手托两家,一头是工信局领导,一头是信访当事人,他在局长的领导下,工作只能汇报传达,没有决策权。关键时候还是要维护局领导,他曾经劝我不要申请对答复意见的复查,实际上也是给我设了一个陷阱。

 

  八、我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只是陷阱太多

 

  我算了一下,按九年工作时间平均分一下,每月只有几百块钱,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而按照国家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我想,最低也应该每月按一个普通员工的工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给我补发。

  区工信局老赵好心劝我接受工信局的意见,早一点达成协议,结束这一场马拉松式的上访,回去安度晚年。我知道我的诉求案很难办,阻力很大,能有这个数额确实是老赵、李局等人努力的结果,也是很不容易的。

  老赵提出:要尊重历史事实,只能按当时的工资标准补发,当时开30元就补30元,开300元就补300元。我认为他的意见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我不能接受他的意见也不能就此罢休,我不甘心只有这么几百元的生活补助,这几百元发下来不能拿到几十年前去花,只能拿到现在和以后物价膨胀的市场、商店去消费。这几百元能够支付每月一个人的生活费用吗?

  国家统计局有一个文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其中有一条解释:即物价补贴“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我请老赵向李局等领导介绍考虑有关劳动法的这么几条法规。

  2016年春节前后,我去过哈尔滨信访局要求督办,虽然走过场似地去了一趟,连市信访局的保安警察都私下里说这么简单地走一趟、登一次记,根本不会起太大作用,但我觉得至少去登记一次,可为以后留下记载,便于走完程序,为以后去省赴京理由充足做准备。

  然而市信访局给我的手机反馈查询码为0,使我从网上查询不到我的信访新信息,我从网上看到的还是区信访局给我的早已被撤销的答复意见,说明区工信局尚未及时全面准确地登记网上新信息和删除旧信息,网上显示的信息是原有答复意见,信访失效,使信访事项从信访程序中退出,不能再进入新的程序,所以查询码只能是0,不知是赵主任按谁的旨意如此安排的?这等于政府部门给我设了一个陷阱,在网上企图剥夺我的上访权,幸亏我有了复查时出具的告知书,否则空口无凭,就难以运作了。

  程序有时能害人,有时也能帮人,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才不至于掉进种种陷阱。

  “九年工资拖欠,八年追讨未果”,自从原答复意见被撤销退回工信局重新办理,现在已经超过正常期限九个月,工信局还没有给出新的答复,此类办理又陷入新的久拖不决之中。

  我希望区工信局领导能够拿定主意,排除杂念,敢于担当,更理智,更有同情心,善待老百姓,善待为社会做出过有益事情的老年人,善待为弱势群体鼓与呼的工人阶级作家,在历史上留下光彩的一笔,也经得起良心上的扪心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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