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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嘉:庆历新政中的范仲淹与欧阳修——兼论中国历史上的朋党问题(中)

朱永嘉 · 2015-08-04 · 来源:米兰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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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改革过程中不能奢望一下子将所有问题全部解决,重大的改革措施,要有明确的目标,具体实行也应分阶段、分步骤地逐步展开。

  按:范仲淹在庆历新政中提出的十条建议,明确指出了当时存在的政治弊端,但他提出的改革措施针对既得利益集团,如前文所言明黜陟、抑侥幸、精贡举、择长官、均公田等五条建议,是对官僚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在具体推行过程中遇到很大困难。后面五条建议厚农桑、修武备、推恩信、重命令、减徭役是为了解决当时的农业、军事、司法等方面的弊端,但同样也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能否取得成效的问题。故社会改革过程中不能奢望一下子将所有问题全部解决,重大的改革措施,要有明确的目标,具体实行也应分阶段、分步骤地逐步展开。

  庆历新政中的范仲淹与欧阳修——兼论中国历史上的朋党问题(中)

  “六曰厚农桑。每岁预下诸路,风吏民言农田利害,堤堰渠塘,州县选官治之定劝课之法以兴农利,减漕运,江南之圩田,浙西之河塘,隳废者可兴矣。”

  发展农桑,在当时是发展经济的一条根本途径,而发展农桑,那就离不开农田水利的建设。《日知录·水利》讲到,《新唐书》的《地理志》在叙述地方行政机构沿革时,在相关县之下,皆记载当时河渠水利的建设。顾炎武认为:“盖唐时为令者,犹得以用一方之财,兴期月之役。而志之所书,大抵在天宝以前者,居什之七。”“至于河朔用兵(指安史之乱)之后,则以催科为急,而农功水道有不暇讲求者欤。”故从中唐到五代十国及宋初,地方上农田水利处于长期失修的状态。从《宋史·河渠志》看,北宋的水利兴修大都是大河、大江泛滥成灾以后的补救措施。范仲淹提出这条兴修水利的建议,还是有先见之明的。州县所辖区域之堤、堰、渠、塘还得靠地方官来修筑,要“州县选官治之,定劝课之法,以行水利”。范仲淹所以提出建议的背景,是庆历三年(公元一〇四三年)四月闹旱灾,那一年仁宗本纪记载,夏四月丙辰,“以春夏不雨,遣使祠祷于岳渎”。靠求神当然解决不了农田干旱的问题,然而范仲淹这条建议仍缺少具体的措施。次年的三月癸亥朔,以旱遣内侍祈雨。到八月间命贾昌朝领天下农田,未见其有何具体措施。《王荆公年谱考略》卷三,在庆历七年(公元一〇四七年)有《读诏书》诗,其云:“去秋东出汴河梁,已见中州旱势强。日射地穿千里赤,风吹沙度满城黄。近闻急诏收群策,颇说新年又亢阳。贱术纵工难自献,心忧天下独君王。”最后一句是对着庆历七年三月的诏书而言的:“自冬迄夏,旱叹未已,五种不入,农失作业。朕为灾变以来,应不虚发,殆不敏不明,以干上天之怒。”

  王安石是庆历七年知鄞县(今浙江宁波),他在那里“起堤堰,决陂塘,为水陆之利”,次年他给西浙转运使杜杞上书称:

  “鄞之地邑跨负江海,水有所去,故人无水忧。而深山长谷之水,四面而出,沟渠浍川,十百相通。长老言钱氏时,置营田吏卒,岁浚治之,人无旱忧,恃以丰足。营田之废,六七十年,吏者因循,而民力不能自并,向之渠川稍稍浅塞,山谷之水,转以入海,而无所潴。幸而雨泽时至,田犹不足于水,方夏历旬不雨,则众川之涸可立而须。故今之邑民最独畏旱,而旱辄连年,是皆人力不至,而非岁之咎也。某为县于此,幸岁大穰,以为宜乘人之有余,及其暇时,大浚治川渠,使有所潴,可以无不足水之患。”(《王荆公年谱考略》卷三)

  不能全靠天落水,还是要储水。正如顾炎武在《日知录·水利》所言:“古之通津百渎,今日多为细流。而中原之田,夏旱秋潦,年年告病矣。”这还是有道理的。至仁宗后期,三司条例司才采取措施,“遣刘彝等八人行天下,相视农田水利,又下诸路转运司各条上利害,又诏诸路各置相度农田水利官。”(《宋史·河渠五》)到神宗即位时,才由三司条例司上《农田利害条约》,诏颁诸路。

  “七曰修武备。约府兵法,募畿辅强壮为卫士,以助正兵。三时务农,一时教战,省给赡之费。畿辅有成法,则诸道皆可举行矣。”

  军队的改革是改革中常有之义,这里有作风的改革与体制的改革之别。庆历新政中范仲淹的建议是体制上的改革。范仲淹提出,在京师地区仿照唐之府兵制的方法,试图再现兵农合一的模式,实际上只是一种幻想。这个幻想的背景是宋初仁宗时期的禁军战斗力严重减退了,所以范仲淹设想要在畿辅地区招募壮丁,平时务农,闲时练武,以辅助禁军的缺失,在畿辅取得经验以后再推广到地方。实际上那时募兵也很困难,粮饷不继,谁也不愿应募。于是把犯人刺字为兵,即在犯人脸上刺字,强迫他们为兵。宋真宗时,“窃盗不用威力,得财为钱五千,即刺为兵。”诏减至十千始刺为兵,而京城持杖窃盗,得财为钱四千,亦刺为兵。(见《宋史·兵法一》)其原因,由于宋初的兵制,有鉴于晚唐、五代时期骄兵悍将在地方割据称王的教训,采取杯酒释兵权的办法,解除原来带兵将领的兵权,让他们到地方上去当没有实权只有虚衔的节度使,然后淘汰京城禁军的弱者,把地方上厢军的精锐调入京师,然后让禁军定期外出轮值。《宋史·兵志二》称:“先是太祖惩藩镇之弊,分遣禁旅戍守边城,立更戍法,使往来道路,以习勤苦,均劳逸。故将不得专其兵,兵不至于骄堕。”这样做的结果,“虽无复难制之患,而更戍交错,旁午道路。议者以为徒使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缓急恐不可恃。”如此一来,导致“兵无常帅,帅无常师”,“将不得专其兵”,骄兵悍将、藩镇割据的问题解决了,但那样临时拼凑起来的军队,很难有什么战斗力,这是北宋长期在军事上积弱的原因。到真宗咸平以后,承平既久,武备渐弛。仁宗时北方边疆问题尖锐时,重新招募的军队,“将骄士惰,徒耗国用。”所以范仲淹才会想到尝试在京师恢复“府兵”那套办法,寓兵于农,又能节省军费的开支。实际上这已不可能了,既募不到壮丁,也没有那么多空旷地可以分配。农与战在农民身上很难兼而有之,勉力推行,只能是“兵不兵,农不农”,府兵犹之乎无兵,这是王夫之的结论。兵与农属性不同,王夫之主张“秀者必士,朴者必农,僄而悍者必兵”。(《读通鉴论》卷二十二)这是采用才性不同而分工不同的办法。“僄而悍者”实际上是被刺为兵的地方上的流氓地痞。从隋唐的府兵,到明代的卫所,再到现代边疆的军垦农场,本质上都是销兵,怎么可能成为建军的理想呢?故范仲淹的“约府兵法”只能是士大夫们永远无法实现的理想,兵农分工、面向全民的征兵制则是客观规律,这个普遍征兵制必然也是加在农民身上的沉重负担。这也是我的老师陈守实先生的基本观点。

  “八曰推恩信。赦令有所施行,主司稽违者,重置于法。别遣使按视其所当行者,所在无废格上恩者矣。”

  范仲淹这一条推恩信,讲赦令要认真付诸实施的问题。要说清这个问题,得先了解一下宋代司法系统的状况,以及赦令与其关系。《宋史·刑法志一》:“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损益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宋的法律条文,因袭唐的律、令、格、式,唐代的令与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制度,职官的职掌,办事的章程,活动的方式。而唐代的律与格则是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式所应给予的惩罚。在司法实践上,它是以律为纲,以令补律之不足。以格、式辅律、令之施行。判案时,必须引用律、令、格、式的相关条文来定罪量刑,否则的话审判官要受到相应的处分。与现代法律文书比较起来,唐律就包括了刑法、民法、诉讼法、婚姻法、户籍法。而令则类似于宪法、行政法,式则类似于诸法的实施细则。格是由案例故事演化而来,所以亦用来正刑定罪,格比较接近于律。从内容看,律、令、格、式有许多交错重合的现象,以现代标准来看,当时各类法之间的分化还不充分。唐代的律实际上是汉魏以来有关律令的一个汇总和总结,宋代的法律,便是因袭唐代的律、令、格、式的体系,而《编敕》则是宋代根据当时情况补充唐律之不足。宋太祖赵匡胤在建隆四年(公元九六三年)便让大理寺窦仪拟《编敕》四卷,凡一百有六条。宋太宗太平兴国时,又增《敕》十五卷。淳化年间又加了一倍,宋真宗咸平时增加到一万八千五百五十条。宋仁宗在天圣及庆历年间都曾整理过《编敕》,又修《一司敕》二千三百十七条,《一路敕》以前八百二十七条,《一州》、《一县敕》以前四百五十一条。可见当时的法律条文多如牛毛。苏轼在《刑政》一文中说:“唐及五代止用律令,国初加以注疏,情文备矣。今《编敕》续降,动若牛毛,人之耳目所不能周,思虑所不能照,而法病矣。”结果是百姓动辄触动刑法,监狱中人满为患,冤假错案势必泛滥成灾。故《宋史·刑法志一》讲到仁宗时,“承平日久,天下生齿益蕃,犯法者多,岁断大辟甚众,而有司未尝上其数。”《宋史·欧阳修传》讲到,“修幼失父,母尝谓曰:汝父为吏,常夜烛治官书,屡废而叹。吾问之,则曰:死狱也,我求其生,不得尔。吾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夫常求其生犹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赦宥的办法也就自然会被用来化解刑法苛繁所带来的一部分矛盾。

  赦宥,作为调节刑法的一种行政措施,也是古已有之。《周礼·秋官·司刺》就载有三宥三赦之法。唐律中对刑法适用的对象,也有年龄上的限制,那时便已规定十岁以下,八十以上。历代帝王都有赦免的权力,由皇帝颁布赦免的命令,成为常赦,亦即大赦。一般是老皇帝去世,新皇帝继位,以及皇帝改元、立太子、立皇后之类,此外还有祭祀天地时颁布赦令,亦有皇帝重病、发生重大的灾异时亦会颁布赦令。宋代赦宥之制,在《宋史·刑法志三》有专门记载,其云:

  “恩宥之制,凡大赦及天下,释杂犯死罪以下,甚则常赦所不原罪,皆除之。凡曲赦,惟一路或一州,或别京,或畿内。凡德音,则死及流罪降等,余罪释之,间亦释流罪。所被广狭无常。又,天子岁自录京师系囚,畿内则遣使,往往杂犯死罪以下,第降等,杖、笞释之,或徒罪亦得释。若并及诸路,则命监司录焉。”

  由于刑法过于苛繁,加上官司机构的腐败,监狱人满为患。《宋史·欧阳修传》记载景祐三年(公元一〇三六年),“方贬夷陵时,无以自遣,因取旧案反覆观之,见其枉直乖错不可胜数。于是仰天叹曰:以荒远小邑且如此,天下固可知。”冤假错案满天飞,与当时行政执法的官吏队伍状况息息相关。被监押的不仅是犯人,还有犯人的亲属,势必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在这种背景下,赦宥一批人犯,未始不是缓解社会矛盾的办法,而且还体现皇上与朝廷的仁慈和恩典,何乐而不为呢?然而在那时的通讯条件下,这些大赦的诏令,未必都能下达到路、府、州、县地方,所以还要派监司巡视各地所当行者。范仲淹这条建议便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的。

  “九曰重命令。法度所以示信也,行之未几,旋即厘改。请政事之臣参议可以久行者,删去烦冗,裁为制敕行下,命令不至于数变更矣。”

  这一条是很好的建议,要做到令行禁止,必须慎重。徒法不能自行,不讲官吏队伍的整顿,专讲制度,结果势必是徒滋纷扰,无助实际。欧阳修早在庆历新政之前的《准诏言事上书》中,便强调“慎号令”,他在文章中说:“夫言多变则不信,令频改则难从,今出令之初,不加详审,行之未久,寻又更张。以不信之言,行难从之令,故每有处置之事,州县知朝廷未是一定之命,则官吏或相谓曰:且未要行,不久必须更改。或曰:备礼行下,略与应破指挥,旦夕之间,果然又变。”“重命令”的背后,实际上反映了当时在积弊之后,改革之不易。好的制度设计,只能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其效能,而它的实施则要有好的、忠诚于制度的行政工作队伍。没有好的队伍,即使是好的制度和设想,也会在实施过程中变形,甚至走向其反面,最终制度流于形式。这方面的历史教训,古往今来实在太多了。故在强调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强调行政队伍作风的整顿,才能使制度出效率。而行政工作队伍作风的整顿,还得靠思想观念领先。古人讲的是个人的修身养性,今人讲的是端正的世界观,崇高的理想和献身的精神。没有思想上面的保障,一切制度只能是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东西,结果只能再次使制度变得更加苛细,而且制度过于繁琐,还会束缚人们的手足。随着问题的发展,往往会朝令夕改,最终使制度和规范失信于民,我们现在的处境与欧阳修讲的问题就有某些类似之处。欧阳修在《与田元均论财计书》中进一步指出:

  “建利害、更法制甚易,若欲其必行而无沮改,则实难。裁冗长、塞侥幸非难,然欲其能久而无怨谤,则不易。为大计既迟久而莫待,收细碎又无益而徒劳。”

  “为大计”是要完善的顶层设计,这要有长时间的理论研究为基础,很难立竿见影。“收细碎”则是指就事论事,往往流于形式。这说明“重命令”之难,实际上也是改革最困难的地方,它说明了庆历新政、王安石变法之难处。改革的理想与实际效果往往很难统一,而且还不能只盯住制度,还得有人才去具体实施,关键是队伍的建设,特别是队伍的思想建设,没有这一条,很难取得有效的结果。中国革命的胜利,是延安整风,从过去失败的教训中整顿队伍,加强思想建设,才能步调一致听指挥,脚踏实地、一个脚印又一个脚印地逐步积累,最终取得在全国的胜利。

  “十曰减徭役。户口耗少而供亿滋多。省县邑户少者为镇,并使、州两院为一,职官白直,给以州兵,其不应受役者悉归之农,民无重困之忧矣。”

  这里首先要讲清楚,徭役是怎么一回事。它是农民对国家所服的无偿的封建义务,《汉书·食货志》曾引董仲舒的话,其云:“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供,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这是讲古代农民的负担,税是年征十分之一,劳役一年要服役三天。讲到汉代的力役,董仲舒说:“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什么叫“更卒”,是指农民在本郡县衙门服劳役,去服劳役叫践更,出三百钱以代役叫过更。这种更卒,有三种服役方式,一是每年服役一个月,人头多的话,许多人采取过更的办法,即出钱代役。还有一种是一次服役五个月,隔几年服一次。这一种在本地区服役的办法,逐渐变成出钱代役,它就变成更赋了。另一种劳役义务,叫正卒,每丁一辈子要服役二年,一年去京师作卫士,大都是在京师服劳役,包括守卫京师附近的庙寝园陵。一部分编为南北军,也就是服兵役。服役以后回家乡当兵,农隙在当地还要接受军事训练,有战争时被征召服兵役。第三种劳役是到边疆去戍边,即是“一岁屯戍”。在西汉,人人有戍边一年的义务,必要时可以延长六个月,这也可以用过更的办法,出钱代役。把这三种劳役加在一起,作为一个壮丁的农民的负担要三十倍于古代。有了汉代农民服劳役的基本概念,再来看宋代农民的劳役负担状况,便容易理解了。

  《宋史·食货志五上·役法上》云:

  “役出于民,州县皆有常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

  这里所列举的各种徭役的名目,都是当地州县向农户征集的力役,这些力役都是按户等来派遣的。在宋以前,有依丁田多少分户,以三等上、中、下来区分,亦有以九等来区分。宋代是以土地和资产分五等来区分,规定每三年修造一次丁产簿,又称五等簿。上三等是主户,一等户是占田顷以上的大地主,二三等户是占田较少的中小地主,称上户。四、五等主户称下户,是占有少数土地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此外还有一类叫客户,主要是乡村自己没有土地的佃户,也入户籍,交纳丁税和负担徭役。除上户、下户五等及客户之外,还有一类形势户,是现任和退仕的官员和地方上的势要豪族,他们都享有免役的特权。

  《宋史·食货志》所列徭役的种类,也应分成二类,一类是职役,如衙前,是替官府运送物资的,如押送花石纲,那是由资产在二百贯以上的一等大户承担。另一类若里正、户长、乡书手,是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他们的指责是替官府在所在地区课征赋税的。户长是里正的副手,乡书手是帮助里正办理文书的。一般里正由一等户担任,户长由二等户担任,乡书手由三等户担任。再次如耆长、弓手、壮丁,相当于当地的保安和警察,由二等户、三等户充当,负责治安和逐捕盗贼。至于承符、人力、手力、散从,是给州县衙门差遣的劳役,也是依照需要让下等户分别担任。

  这里还要说明一下宋代地方政府结构的状况,它分州、县二级,州的长官叫知州,县的长官叫县令。唐代在州、县之上设道,唐玄宗时分全国为十五道。宋太宗时,把道改为路,把全国分为十五路。在路设转运使,负责一路财赋转运给中央政府和军队。转运使的助手是转运判官,后来它的权力扩大了,也兼管一路的民事和刑法。其下属有司理院,设提点刑狱官一名,隶属于转运使管辖。如此一来机构重叠,那么冗员亦多,地方上徭役的负担随之加重。

  《宋史·食货五·役法上》云:

  “役有轻重,劳佚之不齐,人有贫富,强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奸伪滋生。命官、形势占田无限,皆得复役。衙前将吏得免里正、户长,而应役之户,困于繁数,伪为券售田于形势之家,假佃户之名,以避徭役。”

  其中徭役最重的还是衙前里正,各州、县的户口有多有少,因而各地的负担亦轻重不一。范仲淹这一条建议是通过精简机构来减轻民间徭役的负担,户口少的县,改为镇。户口少的路与州,把转运使与州这二级机构合并为一。这样能减轻民众徭役的负担。这条措施实际上受到下面的阻力很大,《宋史·食货五·役法上》便讲到,“范仲淹执政,谓天下县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废河南诸县,欲以次及他州。当时以为非,未几悉复。”(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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